浅析国会调查权的宪法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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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国会调查权的宪法界限一、一般原则:目的正当  目的正当与否是判断任何公权力运行的基准,它是指公权力采取的手段与达成的目的之间是否具有妥适性。法律保留之比例原则就是关于立法机关限制基本权利的手段与目的关系的理论,包含三方面内容:其一,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其二,限制手段与目的具有关联性,限制手段有助于目的之达成;其三,采用所有限制之中侵害最小之手段。在描述公权力采取手段与目的关系方面,最为著名的当属麦卡洛诉马里兰州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的判词。在1819年的McCulloughv.Maryland(麦卡洛诉

2、马里兰州)一案中,针对联邦是否有权在马里兰州设立国有银行,马歇尔认为,根据宪法第1条第8款国会的必要且适当的权力,设立银行是国会一项默示的宪法权力,是联邦运行宪法授权职责的一种手段,具有正当性。他阐述道:如果目的是合法的,如果它又是在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内,那么,一切手段只要是适当的,只要是明显适合于这一目的,只要从未被禁止过,并且是与宪法的文字和精神相一致,就都是合乎宪法的。  在涉及征税权的判例中,联邦最高法院不断适用目的与手段的关联性考察国家权力的合宪性,认为如果国会设立税收是作为国家增加岁入的手段,则其目的正当,如果税收设立

3、的目的是作为惩罚方法,该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在1922年的Baileyv.DrexelFurnitureCo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决国会制定的童工税法(ChildLaborTaxLaely一案中,法院申明了三点:第一,需要查明国会授权调查的范围;其二,须在国会授予的调查权与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论与出版自由之间进行平衡;其三,法院在无可回避的情况下有权决定国会权力的界线,避免减少第一修正案确立的保护。该案被告Rumely是一个名为立宪政府组织负责销售特定政治倾向书籍的秘书,国会调查院外集团活动委员会要求他披露购买大量书籍并予分发者的姓名,

4、Rumely予以拒绝,委员会提起指控,国会对他课以罚金和监禁。法院明确了国会调查权的范围,认为国会授予调查院外集团活动委员会的权力与第一修正案所确保的言论与出版自由形成竞争,在此情况下须予权衡。国会对被告课以罚金和监禁的行为侵犯了被告的言论与出版自由。法院谨慎地阐明了自身立场,认为这是一个严峻的宪法问题,只有在不可回避的情况下才适合由法院裁决。在此之前,法院有责任避免标明国会权力的界线或者去除对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认为只有通过这种自我限制,法院才可能避免伤害那些遵守的但偶尔背离的所信奉的原则。  二、双重机关权限争议:权力分立  

5、依据权力分立原则,各国家机关权力不得相互干预,调查权与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有一个适当的界限问题,这在理论上属于机关权限争议。由于个案裁判中判断各种权力的边界是法院的职责,这在客观上又引发了法院与国会及行政机关的权限冲突。  (一)行政特权(ExecutivePrivilege)  调查权与行政权有一个适当的界限业已得到公认。美国理论认为,国会调查权与行政权的界限可分为四个方面:第一,行政机关如认为资料的提供有碍于国家利益时,均得拒绝;第二,有关军事和外交上的机密,得拒绝回答或提供文件;第三,根据三权分立的精神,得以行政特权宣布其为

6、机密或根本拒绝接受调查;第四,凡非大众关切之事项,皆可不认为国会所应调查者。日本国政调查权与行政权之界限,不论独立全能说或辅助全能说,均一致认为国会得借调查权之运作而对内阁行政权享有广泛之监督批评权能,惟仍需恪守日本宪法上的三权分立原则,故国会对于调查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妥当性之际,却不得径行撤销、停止行政处分。针对国会调查,美国总统提出了行政特权这一概念,用以对抗国会调查与法院命令。在此情形下,判断何为行政特权是法院的任务。法院须综合各种因素判定何者构成行政特权,以此确立调查权的界限。作为美国法上的一个概念,行政特权既可以作

7、为判断国会法律是否侵犯行政权的标准,也可以作为抵制国会调查权的有力手段。虽然该权力很早被前几任总统包括华盛顿、杰佛逊行使,但并未形成一个确切概念,法院从未对此作出清晰的界定。  美国著名政治科学家罗奥尔伯杰(RaoulBerger)在其著作《行政特权:一个宪法之谜》中指出,行政特权是总统利用其宪法职权拒绝向国会提供情况的一种权利,是总统在履行义务时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总统可以通过签发行政命令的形式,禁止任何政府职员接受国会调查委员会的质询。在2009年的HousemitteeontheJudiciaryv.Miers.一案中,法

8、院重审国会获取信息的广泛权力及实施该权力的办法,驳回总统的行政特权主张。在该案中,总统主张行政特权,授权绝对出庭豁免,免于前总统助理在委员会出庭回应传票。在该案的裁决中,地区法院支持国会向前总统助理签发传票权。针对行政机关主张该案不得在法院受审,法院确立了自身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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