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视阙下“公共安全”的界限———从“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的概念辨析切入

浅谈刑法视阙下“公共安全”的界限———从“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的概念辨析切入

ID:9739041

大小:55.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5-07

浅谈刑法视阙下“公共安全”的界限———从“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的概念辨析切入_第1页
浅谈刑法视阙下“公共安全”的界限———从“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的概念辨析切入_第2页
浅谈刑法视阙下“公共安全”的界限———从“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的概念辨析切入_第3页
浅谈刑法视阙下“公共安全”的界限———从“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的概念辨析切入_第4页
浅谈刑法视阙下“公共安全”的界限———从“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的概念辨析切入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谈刑法视阙下“公共安全”的界限———从“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的概念辨析切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浅谈刑法视阙下“公共安全”的界限———从“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的概念辨析切入  一、对公共安全的学术争鸣与理论切入  (一)对公共安全的学说概览  我国刑法学界对公共安全的研究共识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但对人的限定范围存在争议。笔者将其分为四类:首先是不特定且多数说,所谓公共安全,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次是不特定或多数说,公共安全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再次是仅不特定说,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

2、财产、生活的安全。最后仅多数说,公共安全是指特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无论是否特定,只要行为人对于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造成了危险,其行为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公共安全中的人是犯罪对象而非行为对象笔者认为在确定使用哪种修饰语之前,应首先厘清其修饰的对象人在构成要件中的地位,从而保证学术对话在同一前提和相同语境中展开。具体而言,是要明确公共安全中的人究竟是指犯罪对象还是行为对象。犯罪对象和行为对象是两完全不同的概念。行为对象是指界定构成要件行为所要求的,能够成为构成要件行为成立标志的行

3、为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或物。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作用的,能够表明犯罪客体的存在形式而为构成犯罪所必备的客观存在。详言之,二者存在以下差异:首先,二者在犯罪构成中地位有别。犯罪对象属于客体要件的范畴,而行为对象是客观要件项下的概念。其次,作用不同,由二者在构成要件中地位的差别所致。具体而言,因犯罪对象属于客体要件,必然体现立法者保护法益的目的。而行为对象属于客观要件,其所反应的行为危害性质是由构成要件规定的,而非行为自然属性决定。最后,与行为的联系方式相异。犯罪对象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说明行为,而行为对象直接指向行为。

4、即使犯罪分子主观上有明确具体的侵害目标,但结果造成了周围多名无辜人员伤亡,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而不应认定为分则第四章的犯罪,此为学界的共识地带。可见公共安全概念中的人是犯罪对象而非行为对象,也即使得哪些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最终受到了危害。笔者认为只有明确了该认识论前提,其后的论证才有说服力,进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指导。  二、对公共的概念剖析  (一)公共安全的内涵是不特定多数  1.不特定是公共安全的核心  有观点认为公共安全的核心是多数性。笔者认为不妥,多数性的观点未触及危害公共安全罪

5、的实质。因为我国刑法中存在具备多数性却并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例如,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虽涉及多人,但最终不会对目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对象形成威胁或造成实害,是有多数性而无不特定性的犯罪。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使行为目标确定,侵害也会危及第三人,最终造成众多伤亡和广泛损失,使得公共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故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彼罪区别的关键是不特定性。从逻辑层面分析,不特定的实质就是由少数转变为多数,由个别转变为一般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并存,因而不特定性本身包含着多数性。故笔者认为,公共安全的核心在于不特

6、定。  2.不特定与多数之间是修饰限定关系  笔者认为,公共安全的合理界限是不特定且多数,而特定多数特定少数不特定少数的提法并不妥当,是对概念的混淆误读。首先,特定多数并不属于公共安全。譬如,行为人因琐事对室友甲、乙、丙不满,并逐渐对三位室友怀恨在心。行为人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实施加害,并将剧毒化学品投入寝室的饮水机内。室友甲、乙、丙三人均从寝室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行为人投入剧毒化学品的饮用水,中毒身亡。本案中,行为人以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为侵害对象,尽管为泄愤采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杀人,但杀人行为实施时其危害结

7、果是特定的,并且在行为人的控制范围以内。故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放危险物质罪。由此可见,特定多数不具备向外扩张的可能性,不存在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因此并非公共安全的合理界限。其次,公共安全排除特定少数和不特定少数。如前所述,不特定的实质就是由少数转变为多数,由个别转变为一般。不特定本身就意味着多数,不特定少数是一个在逻辑上难以自洽的伪命题。有学者认为,交通肇事仅致一人死亡也成立犯罪的情况,是特定少数属于公共安全范畴的力证。  笔者认为不妥,该观点混淆了犯罪对象和行为对象概念。如前所述,特定

8、少数修饰的内容应为犯罪对象,即最终使哪些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而非行为对象。交通肇事的案发场所是公共道路交通区域,其所致危险状态或危害结果随时都可能扩大,其犯罪对象是不特定多数的来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而仅致一人死亡中的一人属于行为对象。即便行为对象是特定少数的,但最终的犯罪对象仍是道路交通领域内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故交通肇事罪并非对不特定多数界限的否定。恰恰相反,只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