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论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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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论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论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规则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之上的社会实践不同于习惯服从的简单事实。它首先在于对规则的接受,其次在于接受之上的社会实践。  哈特首先区分了规则与习惯。虽然二者均涉及行为的一般性、非任意性和普遍的一致性,但是它们之间的差异性明显在于:第一,在一个社会群体中,对于偏离某习惯的行为,不必定会引起他人的指责或批判;而对于偏离某规则的行为,必定[摘要]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哈特从对以奥斯论哈特的社会

2、规则理论zbjy.,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丁为代表的传统理论的批判中,寻找到法律的最一般的特性“义务性”,并以此作为理论的起点,分离并分析了一系列核心的概念,如“习惯”、“规则”、“内在观点”、“外在观点”、“承认规则”、“社会规则”、“法效力”等,逐步建构起精致的社会规则理论(双重规则理论),以对现代法体系提供一个较优越的阐释,澄清人们对法的一般性质的疑惑。  [关键词]哈特;社会规则;双重规则  []A[]2095-0292(2013)03-0016-03  一、理论的起点——对原有理论的批判  通过对奥斯丁

3、传统命令理论的分析,哈特认为,以威胁为后盾的一般命令理论,固然可以解释刑法的科予义务性和强制性制裁。但是这一理论模型太过简单,无法阐释现代国家法体系的复杂性,即法律的多样性和法律的连续性、持续性。哈特在对上述的分析批判中,同时也突显了其新理论的起点:针对命令理论中“制裁”的批判,分析认为法律存在科予义务和授予权力的两种类型的规则,为以后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组成的双重规则理论奠定了基础;针对命令理论中“服从习惯”的批评,区分出“习惯”与“规则”之间的差异,初步引出了“内在观点”和“社会规则”的概念。  (一)法律的多样性

4、  法律命令理论认为:“所谓法律,就是主权者或其下的从属者所发布的,以威胁为后盾的一般命令。”[1](P25)即法律是主权者发布的命令;法律只适用于主权者以外的人们;人们违反了法律,就会受到强制性的制裁。命令理论与现代法律体系中法律的多样性相比,差异十分明显。  首先,在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法律的内容有科予义务及制裁的刑法,还有授予人们权力,为人们创设权利和义务提供便利的法律。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理论虽然与刑法十分类似,却遮蔽了后一种法律的独特类型。其次,在适用范围上,即使是与胁迫命令理论最为类似的刑法,其适用范围不仅

5、包括接受命令的广大臣民,还包括下达命令的主权者。命令理论显然忽略了法律的此特征。最后,在起源模式上,现代法体系中除了存在制定者像发布命令一样有意识创设的法律,还存在着起源于默示习惯的法律。所以,简单的命令理论不能够融合现代法律的多样性。  (二)习惯与规则  在正常的法律社会中,制定者与法律并不始终相伴随,人们会普遍地服从新的制定者所制定的法律,法律具有连续性,而且也是法律所必备的本质。法律的连续性是怎样得以保持的呢?命令理论认为,是人们对主权者的服从习惯。但是,在哈特看来,人民对RexⅠ的单纯服从习惯并不能够使得R

6、exⅡ一开始就成为主权者,而且,人们对RexⅠ的服从习惯本身并不预设对RexⅡ的服从。“如果说在继承的时刻,比如有着这样的权力和预设,则在前一位立法者统治期间,在社会的某个地方,一定有着比任何能够以服从习惯之措辞来描述更为复杂的、一般的社会实践:一定有着对这种规则的接受,即授予新立法者继承资格的规则”[1](P53)。也就是,法律的连续性建立在人们对继承规则的接受及其社会实践上。这种规则接受之上的社会实践不同于习惯服从的简单事实。它首先在于对规则的接受,其次在于接受之上的社会实践。  哈特首先区分了规则与习惯。虽然二

7、者均涉及行为的一般性、非任意性和普遍的一致性,但是它们之间的差异性明显在于:第一,在一个社会群体中,对于偏离某习惯的行为,不必定会引起他人的指责或批判;而对于偏离某规则的行为,必定会引起他人的批判,形成要求遵从该规则的社会压力,甚至偏离行为人本身也会自责、反思。第二,对于偏离某规则的行为的批判,被普遍地认为(甚至包括被批判者)是正当的、有理由的。第三,规则具有内在面向。对于习惯来说,成员行为的普遍的一致性仅仅是可观察的事实,成员不会有意图去维护这种行为的一致性,只是事实上这样的行为就足够了;而对于规则而言,大多数成员

8、将该规则“视为整个群体所必须遵从的普遍标准”,他们会批评偏离该规则的人和要求他人服从该规则,并且认为这种批评是有理由的、正当的,也就是成员对该规则有着反思性批判态度[1](P54)。  所以,习惯与规则的关键性差异是:习惯仅具有外在面向,规则还具有内在面向,即人们对规则的反思性批判态度。这是理解对规则接受之上的社会实践、阐释法律的连续性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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