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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儿童遭受暴力侵害法律问题 关键词儿童暴力侵害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2-086-02 一、我国儿童遭受暴力侵害的特点 (一)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特点 目前,中国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例还很多,儿童的身体和精神健康因此受到极大威胁,生命权没有保障。儿童遭受家庭暴力侵害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 1.暴力案件多发生在继父母、养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有严重暴力倾向的家庭。 2.被虐待儿童的年龄段主要集中在三到十岁间,大多数被虐待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体力方面与监护人相差悬殊。 3.从虐待持续的时间看,由于中国缺乏强制举报制度以及传
2、统观念如“棍棒出孝子”、不管家务事等的影响,虐待行为通常持续时间很长而不会被外界制止。 4.从案件的发现渠道来看,多半是其他亲属或邻居实在看不下去才会报案,再由警察实施解救。 (二)遭受学校教师体罚侵害的特点 从媒体报道和相关案例看,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表现出以下特点: 1.很多老师或学校负责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并不重视体罚问题,在发生了纠纷后,不肯承认错误。 2.体罚多发生在中小学,乡镇或县城一级的学校最为普遍。中小学的学生与老师在体力方面存在较大悬殊,乡镇一级的学校,师资配备质量不高,老师、家长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意识方面相对欠缺。 3.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的方式多样。有
3、老师直接对学生施以暴力的,也有的是老师让学生相互惩罚。除体罚外,对学生造成伤害的还有变相体罚和语言暴力,可能对学生造成更严重的伤害。 4.纠纷处理上中学校态度强硬,结果扩大了损失范围。体罚或变相体罚后,很多学校往往态度强硬,采取措施强迫其他学生作伪证和孤立被体罚的儿童,这也导致被体罚的儿童产生精神疾病。 (三)遭受报复社会型无差别暴力侵害的特点 从最近接连发生的几起校园血案来看,儿童遭受无差别暴力侵害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凶手多因为个人遭到或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以砍杀儿童方式报复社会。 2.受害儿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突如其来的危机没有及时作出反应行为如奔逃、呼救以引起更多警
4、觉等。 3.儿童与凶手体力差距悬殊,几乎没有任何反抗能力。 4.学校安全保卫薄弱,在儿童遭受人身伤害时无法及时给予保护和救助。 二、儿童暴力侵害案件多发原因 (一)现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在实际生活中,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伤害儿童人身权益的案件屡有发生。究其原因,施暴人思想认识落后、法制意识淡薄是根本因素,但是,反对家庭暴力专门法律欠缺、儿童权益保护制度不完善等也是重要因素。 1.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暴力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缺乏及时发现的有效渠道。针对举报义务主体,不举报的法律后果,举报渠道,接受举报单位反馈等问题,并没有具体实施的规定。 2.对于生命健康权益受到
5、威胁的儿童,缺乏制度性救助程序和临时安置机构。对于立法没有对救助机构以及可采取的措施作出规定。 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家庭内体罚,同时对施虐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和行政责任规定不明确。 4.现有的民事和刑事诉讼制度设计不利于被虐待儿童获得司法救济。整个法定代理人制度的设计是基于父母子女利益一致的假设,这导致父母侵犯孩子利益产生诉讼时,没有人在法庭上代表孩子的利益。 (二)现有儿童校园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1992年1月1日生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已明确禁止校内体罚或变相体罚。但是如果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这一条规定是无法得以有效实施的。 1.教育行政部门没有明确要求把
6、法制课作为教师进行在职培训或再教育的必修课。很多老师正是由于缺乏基本法制意识,才导致了体罚的发生。 2.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幼儿园的监督管理还有待于强化,尤其是没有将学生投诉制度明确化。很多案件中,如果教育行政部门能够接受投诉并及时开展调查,很多案件能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小的成本获得解决。 3.对于责任人的处理方式,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只规定“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应给予相应处分”,至于如何具体操作法律并没有规定。 4.最近的几起校园血案的发生让人们认识到校园安保机制、安全教育立法的缺失。 三、对策研究 通过检视现有儿童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可以将儿童安全保护状况堪
7、忧的原因分为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或立法本身存在技术问题等类别,不能真正(下转第90页)(上接第86页)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现针对这些情形分别给出相应的建议。 (2)重视家庭问题的及时解决来预防家庭内儿童虐待。家庭内虐待儿童事件,往往是家庭问题的折射。要防止家庭内儿童虐待事件的频发,必须对有未成年子女的特殊家庭给予特殊关注,通过及时解决家庭问题来防止儿童虐待事件。教育大论文下载中心.jiaoyuda.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