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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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调查与思考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调查与思考发布时间:2009-09-1617:19:29司法鉴定结论对民事裁判结果往往发挥着“一语定乾坤”的作用,但我国司法鉴定领域长期以来呈现鉴定机构设置无序、管理多头、鉴定启动与运行混乱等局面,严重制约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施行掀开了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变革的序幕,此后我国逐步形成统一登记、社会化运作为主的司法鉴定体系。“自审自鉴”这一违

2、背司法鉴定内在独立性、中立性要求,并广为诟病的现象也“寿终正寝”。毫无疑问,司法鉴定体制的这一变革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各个审判领域,尤其是作为司法鉴定“大户”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调查与思考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调查与思考发布时间:2009-09-1617:19:29司法鉴定结论对民事裁判结果往往发挥着“一语定乾坤”的作用,但我国司法鉴定领域长期以来呈现鉴定机构设置无序、管理多头、鉴定启动与运行混乱等局面,严重制约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3、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施行掀开了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变革的序幕,此后我国逐步形成统一登记、社会化运作为主的司法鉴定体系。“自审自鉴”这一违背司法鉴定内在独立性、中立性要求,并广为诟病的现象也“寿终正寝”。毫无疑问,司法鉴定体制的这一变革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各个审判领域,尤其是作为司法鉴定“大户”的民事审判工作。为总结《决定》实施三年多来的成效,我们以宁波市两级法院的实践为样本,对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我们发现,无论是司法鉴定改革本身,抑或是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情

4、况,都存在一些令人担忧、值得思考的问题。一、现状调查——宁波市两级法院司法鉴定运行的基本情况宁波市两级法院于2005年10月1日前全面停止了自行鉴定,所有诉讼鉴定转为统一对外委托。2006年—2008年上半年,宁波两级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共5034件(各类鉴定所占比例见表一),其中市中院307件。从鉴定看,民商事诉讼中的鉴定最多,占到一半左右比例,其后依次为执行类、刑事类和行政类鉴定(详见表二)。(一)司法鉴定机构社会化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从宁波两级法院的情况来看,司法鉴定机构的社会化至少带来了以下负面影响:

5、1.部分鉴定机构设备简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鉴定质量难以保证。西方发达国家的司法鉴定机构准入门槛较高,许多为政府或大学设立,拥有设备精良的实验室和高素质的鉴定人员,所出具鉴定结论可信度高。但我国成立鉴定机构的准入标准较低,一些鉴定机构的设立完全惟利是图,投入设备简陋,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挂名现象严重,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质量难以保证,直接影响民事裁判的公正性。2.鉴定机构与办案法官缺乏沟通,所出具的一些鉴定结论内容与鉴定要求不一致。为保证鉴定中立和司法公正,法院内部一般有专设的部门或人员统一负责对外委托鉴定,办案

6、法官与鉴定机构并不直接接触,加之鉴定机构对法律问题及案情知之甚少,所以若涉及到较为复杂的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很可能难以完全理解甚至曲解法官的鉴定意图,所出具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往往需要补充鉴定,严重影响了民事审判效率。每年公布一次,这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监督、制约鉴定机构的作用,但对一些鉴定机构(如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而言,法院委托的鉴定仅占其业务量的很小一部分,而且对鉴定的规范性、质量要求较高,所以这些鉴定机构对一些标的小却耗时耗力的鉴定事项,往往不够配合,不仅造成鉴定时间拖延,也影响鉴定质量。对这些鉴定机构,法

7、院除了将其在名册中除名之外,并无其他有效制约手段。而对于名册之外的鉴定机构,尤其是异地鉴定机构,法院更是无从监督。民事诉讼中由此导致的鉴定周期长、鉴定质量低下的现象并不少见。4.对下级法院选用上级法院入册机构规定审批程序影响审判效率,各级法院各自设立鉴定名册的做法致使鉴定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一方面,如前所述,目前宁波市两级法院基本上都建有自己的鉴定机构名册,但每个法院的名册内的鉴定机构并不能完全满足该法院的鉴定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下级法院如欲选用上级法院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必须报上级法院批准,而审批手续较为繁复,导

8、致鉴定周期无谓的延长,影响了审判效率。并且这种审批并没有显著的作用——相关申请往往都会被批准,审批的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尽管法院的鉴定机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都包含在省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册中,但实际上,各地法院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多为其司法辖区内的鉴定机构。这种做法将丰富的司法鉴定资源人为地割裂开来,与资源共享的理念相违背,导致了司法鉴定资源的闲置与浪费。换言之,省司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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