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医学鉴定结论不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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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法律快车www.lawtime.cn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提交法律咨询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http://www.lawtime.cn/ask/刑法律师在线免费咨询http://www.lawtime.cn/ask/本案的医学鉴定结论不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案情简介  2002年12月13日,原告王某左肱骨骨折在被告徐州市某医院处住院手术治疗,2002年12月22日,王某要求出院,徐州市某医院认为应在拆线后出院为妥,王某表示出院后后果由自己承担,并办理了出院手续。手术后二周王某拆线,1个半月王某去掉石膏固定,但感到左手无名指、小指麻木,后左手3、4、5指呈畸形,肌肉出

2、现萎缩。2003年4月30日经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肌电图检查,发现左尺神经、正中神经受损,为此原告王某与被告徐州市某医院发生纠纷。  2003年5月27日,由贾汪区卫生局委托对此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徐州市医学会于2003年6月27日作出分析意见:1、医疗行为无违规现象,患者左尺、正中神经损害系迟发性神经炎,与瘢痕体质、组织粘连有关。2、医方医疗行为与患者目前人损之间无因果关系。3、医方对患者人身损害无责任。根据此分析意见徐州市医学会结论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2200元。2003年7月15日,经第四人民医院手术发现原告左尺神经断损。  原告王某不服,于2

3、003年9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徐州市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计14457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患者对其就诊的事实和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医院就诊及存在损害的事实双方无异议,争议的是在原告骨折内固定手术过程中被告是否造成了原告尺神经的损伤。原告入院时,医院经检查原告无垂腕现象,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2003年6月27日第4页共4页文章来源:法律快车www.lawtime.cn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提交法

4、律咨询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http://www.lawtime.cn/ask/刑法律师在线免费咨询http://www.lawtime.cn/ask/本案的医学鉴定结论不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案情简介  2002年12月13日,原告王某左肱骨骨折在被告徐州市某医院处住院手术治疗,2002年12月22日,王某要求出院,徐州市某医院认为应在拆线后出院为妥,王某表示出院后后果由自己承担,并办理了出院手续。手术后二周王某拆线,1个半月王某去掉石膏固定,但感到左手无名指、小指麻木,后左手3、4、5指呈畸形,肌肉出现萎缩。2003年4月30日经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肌电图检查,发现左尺神经、正

5、中神经受损,为此原告王某与被告徐州市某医院发生纠纷。  2003年5月27日,由贾汪区卫生局委托对此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徐州市医学会于2003年6月27日作出分析意见:1、医疗行为无违规现象,患者左尺、正中神经损害系迟发性神经炎,与瘢痕体质、组织粘连有关。2、医方医疗行为与患者目前人损之间无因果关系。3、医方对患者人身损害无责任。根据此分析意见徐州市医学会结论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2200元。2003年7月15日,经第四人民医院手术发现原告左尺神经断损。  原告王某不服,于2003年9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徐州市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

6、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计14457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患者对其就诊的事实和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医院就诊及存在损害的事实双方无异议,争议的是在原告骨折内固定手术过程中被告是否造成了原告尺神经的损伤。原告入院时,医院经检查原告无垂腕现象,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2003年6月27日第4页共4页文章来源:法律快车www.lawtime.cn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提交法律咨询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http://www.lawtime.cn/ask

7、/徐州医学会的鉴定书,其结论是对可能情况的分析,后第四人民医院的神经探查术否定了这一分析意见,故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予认定。第四人民医院的神经探查术明确了原告手指功能障碍为尺神经断损所致,被告徐州市某医院应按处理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庭审中,被告对此并未举证予以证明,因此,被告徐州市某医院对原告神经损害所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0082.13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原告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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