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宪法法院的合理性审查标准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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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非宪法法院的“合理性审查标准”介评    当法院对政府实现社会权的积极义务进行审查时,必然要对政府的政策和实践做出直接的评价,以决定这些政策和实践对实现社会权是否是充分的。但是,法院在进行这种审查时又受到自身能力和民主合法性的制约。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南非宪法第26(2)和27(2)为政府施加的积极义务受到“合理性”、“可获得的资源”和“逐步实现”等条件的限制。宪法法院把这些限制性规定称为社会权的“内在限制条款”,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合理性审查标准”。“合理性审查标准”主要适用于对政府积极义务进行的审查,是在不与权力分立原则冲突的前提下保护社会权的一种现实选择

2、。它的形成和发展都是在宪法法院的判例中实现的。到目前为止,南非宪法法院已审理了四起直接涉及宪法社会权的案件,正是在这四起案件中宪法法院发展出了它的“合理性审查标准”。    一、“合理性审查标准”的形成    (一)对“合理性”的初步理解:Soobramoney案  南非宪法生效的第二年,南非宪法法院审理了第一起社会权案件Soobramoneyv.MinisterofHealth,Koney案)。该案上诉人是一位无法治愈的慢性肾衰竭患者,通过肾透析可以延长他的生命。但是公立医院拒绝为他提供这种治疗,因为根据医院的资源分配政策,医院仅向那些能治愈的急性肾衰竭患者提供肾透析。申诉人主张医院的资源

3、分配政策侵犯了他受宪法第27(3)保护的“不被拒绝紧急医疗的权利”,并认为“紧急医疗”包含了为延长慢性病患者生命而进行的治疗。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主张,并指出上诉人对“紧急医疗”的解释会导致优先考虑晚期患者的治疗而忽视对没有生命威胁的患者的治疗。在排除了第27(3)后,法院适用了第27(1)和27(2)的规定,主要考虑医院政策的合理性和资源的可获得性。并在判决中指出:决定哪些需要应当首先被考虑的优先性问题属于政治部门的权限。法院不应干涉政治部门和医院当局基于良好意愿做出的合理决定。法院不愿审查政治部门的决定,表明法院对政治部门持妥协和退让的立场,这和法院对自身权限和权力分立原则的保守理解有关。

4、  在本案中,法院对宪法第27(2)要求的“合理性”的解释是非常宽松的。只要医院的资源分配政策是出于“良好的意愿”,就不能被认为是不合理的。而法院的任务则被局限于考虑:医院拒绝为申诉人提供治疗是否没有侵犯申诉人的接受健康医疗服务的权利。尽管如此,本案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法院通过“合理性标准”的适用,至少表明了对政治部门的社会政策进行某种程度审查的意愿,并暗示不合理、不真诚的政策是禁不起宪法审查的。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的确立:Grootboom案的贡献  对“合理性审查标准”的形成更有意义的是稍后发生的GovernmentoftheRepubiieofSouthAfricaan

5、dOthersv.GrootboomandOthers案(以下称Grootboom案)。在该案中法院对“合理性”做了更详细、更具体的阐述。案件的被告是一群被从他们非法居住的土地上驱逐出去而变得无家可归的人。他们成功地从高等法院获得一项司法命令,要求政府为他们提供临时的充足住房,直到省政府制定住房计划为他们提供永久住房。高等法院认为政府侵犯的是被告受宪法第28(1)保护的“儿童住房权”。但是,宪法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的判决,认为受到侵犯的是宪法第26条规定的“获得充足住房的权利”。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政府为实现宪法第26条规定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是合理的。  为了判断一项目的在于保证社会

6、权逐步实现的立法或政策的合理性,法院提出了如下标准:首先,立法或政策在可获得的资源限度内必须是充分的,以便于权利的逐步实现;其次,立法或政策必须是全面的、协调的、平衡的和灵活的,必须把责任分配给政府内不同层级的机构,必须考虑处于危急状态的人群的急迫需要,不能排除任何社会组成部分,尤其是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第三,政府必须为立法或政策的实施提供必要的资源;第四,立法或政策不仅应合理地被设计,也应合理地被实施,“没有得到合理实施的合理计划不能被视为政府已经履行了它的积极义务。”本案中法院认定政府的住房计划没有达到“合理性标准”,主要是因为住房计划没有满足不利人群的急迫需要。  与Soobramon

7、ey案相比,Grootboom案确立的“合理性标准”对政府行为提出了更明确和更高的要求。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根据个人的经济地位来区别政府的积极义务,而这种区别在Grootboom案中是至关重要的。法院指出:在那些负担得起住房(即使仅仅是最基本的充足住房)的人和无力负担住房的人之间存在着不同。对于那些能负担得起充足住房的人,政府的主要义务是提供获得住房的机会、建立法律框架为公民自建住房提供便利。对于那些无力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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