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共与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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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非共和国宪法南非共和国宪法(1961年4月24年批准公布,1961年第32号)万能之上帝,掌握万邦运命与各民族历史;汇聚吾人来自各地之祖先而予以此土;教之导之,无时或已;免我於危殆,使民永相守,吾人敢不钦遵;今吾等集会於国会,特宣告全国:吾人凛於对上帝与人类所负责任;复深知团结之重要,以保障吾国之完整与自由;以维护法律与秩序;以促进国民之幸福及精神与物质上之利益;愿与举世爱好和平之各民族合作,尽追求和平之责任;并负起建立南非共和国之责,特制定宪法,使适合于本土之传统与历史:为此,南非联邦参议院与从议院,承皇后陛下之批准

2、,订立宪法如后。第一章共和国  第一条南非联邦由好望角、那他尔、特兰斯瓦、奥伦奇自由邦等本宪法未成立前原有之诸省组成,自1961年5月31日起成为一共和国,定名为南非共和国。  第二条南非共和国国民承认上帝之主权与领导。  第三条自第一条规定之日起,凡在宪法成立前订定之法律,而在宪法成立后继续在国会职权内之土地上生效者,其条文内所称之:  ①南非联邦或国家,应作共和国解释;  ②王权或国王或王后或总督,视其情形,应作共和国或本国总统之解释;  ③王在枢密院或王后在枢密院或总督在枢密院,应作本国总统之解释。第二章国旗与国歌

3、  第四条共和国应有国旗,其形式见第五条。  第五条(1)共和国国旗应有三色横条,长宽相等,顶上一条为橘黄色,中间白色,底下蓝色,其中尚有:  ①中间白色条当中处应嵌有奥伦奇自由邦邦徽,全徽直竖;  ②在上述奥伦奇自由邦邦徽之两旁:  a.在近旗杆之琏应嵌以1927年不列颠联合王国国徽,全幅横置。  b.在离开旗杆之一边,横嵌南非联邦邦徽。  (2)前述a、b两款所嵌两小徽形式大小应相同,宽长之度应与国旗之宽长成比例,即每一徽之宽度应为白色条宽度1/3,b款所示各徽在白色条两旁之距离相同。  第六条定《南非之声》为共和国

4、国歌。第三章总统  第七条(1)总统为共和国之元首。  (2)总统为南非国防军之统帅。  (3)在本宪法规定范围内,总统有下述诸权力:  ①遵照宪法之规定解散参议院、众议院、或同时解散参众两院;  ②遵照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任命部长、副部长;  ③授予荣典;  ④任命、派遣、接见与承认大使、专使、外交代表及其他外交官员、领事、馆员;  ⑤遵照本宪法之规定,决定国会会期及休会;  ⑥凭己意无条件或有条件赦免或缓刑,或取消任何罚款或没收处分;  ⑦国际会议、条约、协定之加入与批准;  ⑧宣布或停止戒严;  ⑨宣战与媾和

5、;  ⑩在法律秘授权之范围内,总统任命其认为需要任命之官员,并行使及履行宪法与法律所授权之一切权力与职务。  (4)总统除为国家元首外,应并具本宪法生效前属于王后之权力。  (5)在宪法未生效前已存在之宪政惯例,不受本宪法之影响。  第八条(1)总统由选举团选举之。选举团由参议院及众议院议员全体组成,以南非联邦最高法院院长或其所指派代表为主席,依本条各规定选举总统。  (2)总统选举之日期与地点,由众议院议长或(议长不在时)众议院秘书长决定之,于选举举行之十四日以前正式公告于政府公报。  (3)第一届选举总统之日期应定于

6、1961年5月31日以前,以后各届之选举日期应于现任总统任满日之前三个月至一个月之间内择定一日举行,倘因总统死亡,或因其他原因在任期未届满前缺位时,则总统之选举日期应于缺位之日起三个月内择日举行。  (4)总统或总统候选人,须有足资提名或当选或充任参议院议员所具备之资格。  (5)凡担任薪给来自公库之公职者,当选为总统,应于当选之日,辞去原有公职。  第九条(1)选举团开会之日,选举团主席应先命举行候选人提名。  (2)总统候选人之提名应循规定手续,填报提名单,经选举团团员两人之签名,及被提名为候选人本人之签名,但被提名

7、之候选人倘事先已有书面或电报表示接受提名者不在些限,如被提名人为现任总统,则其提名手续应照第十条第(1)项①款之规办理。  (3)经依(2)项规定正式提名之总统候选人名单,应由选举会主席当场宣布,选举会中不许辨论。  (4)倘在任何选举会中,被提名为候选人者仅有一人,选举会主席应即宣布该候选人已正式当选。  (5)倘候选人不仅一人,应即举行秘密投票,凡选举团会员每人可投一票,得投票总数之过半数者,即由主席宣布正式当选。  (6)①倘无人获得出席选举团投票总数之过半数,则将得票最少数之候选人除名,以余下之候选名单再付投票。

8、是项办法可视需要继续行之,至一候选人获得投票总数之过半数,宣布此人正式当选为止。  ②倘获得最少数票之候选人有二人式二人以上,,则选举团应另行投票,其次数视实际需要,以决定此二人或不止二人何人应依照①款之规定先行除名。  (7)①凡遇有:  a.被提名之候选人仅二人时;或  b.依照本条之规定经除名之后,只剩候选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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