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财产性利益可否成为盗窃罪行为对象———“介入行为标准”说之提倡

浅谈财产性利益可否成为盗窃罪行为对象———“介入行为标准”说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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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财产性利益可否成为盗窃罪行为对象———“介入行为标准”说之提倡  一、目前学说现状  (一)肯定说  主张取得型财产犯罪的对象可以包括财产性利益的学者主要从法律解释角度与刑事可罚性漏洞填补的立场展开论证,详述如下:  1.法律解释:字面解释与体系解释。论者依据字面解释的方法从我国刑法第92条对公民私人所有财产规定出发,认为既然该条所规定的财产除了包括传统的财物外,还包括股票、债券等表现为权益的财产,因而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第5章财产犯罪中的财产除了传统的具有可感的物理存在形式的财物之外,还应当包括股份、股票、债券等财产性利益,并在

2、此基础上推定第265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为注意规定,从而得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可以为财产性利益的结论。这一推理未免过于粗糙:刑法第92条规定的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而第264条盗窃罪规定的是盗窃公私财物,显然财产并不等同于财物,财产的范围可以大于财物,除传统的具有物理外形的财物以外,还包括股份、股票、债券等财产性利益。作为总论的条款,第92条的概念界定针对分论中所有涉及财产的罪名,包括第5章侵犯财产罪的罪名,以及非财产

3、犯罪中涉及财产的罪名。这些罪名中有些法条规定的是财产,有些是财物。例如第5章第263条抢劫罪、第264条盗窃罪、266条诈骗罪至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均规定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或财物。第8章贪污贿赂罪除巨额财产不明罪规定了财产,而其他贪污罪、受贿罪均规定了公共财物或者财物。以第92条总论中总括式的规定中包含财产性利益就认为第5章盗窃罪、抢劫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的规定也包括财产性利益,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从法规范的一致性出发主张对法条作一致的理解而推导出第263条、第264条等规定的财物与第92条的规定一样包含财产性利益,恰恰是忽视了

4、法条的字面规定,继而也误读了法条内部的逻辑关系,这种法条解释的方法恰恰是违反字面解释与体系解释原理的。  2.基于法益保护立场的刑事可罚性漏洞填补说。如上所述,肯定说主要基于法益保护与刑事可罚性漏洞填补的立场,主张将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扩展到财产性利益之上。该说认为如果将盗窃罪等取得财产犯罪的对象限定在传统财物范围内,将会导致无法规制针对财产性利益的非法获取行为的困局,因而对被害人这部分的财产法益保护不周。例如,上述案例1的情形,如果认为盗窃罪的对象不包括欠条所表征的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对甲的行为就无法按照盗窃罪论处。同理案例2的情形也因为

5、房屋的出租收益不属于传统财物,对甲的行为也无法定罪。在案例3中,持肯定说的学者主张,由于公司登记机关不对股权变更作实质性审查,单纯的登记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意义上的财产处分,也就不能以三角诈骗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如果否定股权这种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则甲对乙的股权侵害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在我国不存在类似于德国背信罪的规定的情况下,势必导致甲的行为无罪的结论,不利于对乙的财产法益的保护。上述观点反对将比较法简单套用的研究模式,认为我国财产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德日刑法存在显著差别,我国不宜采纳德日的刑法理论的做法对盗窃罪的行为对象进行限定

6、。例如,德国刑法针对财产性利益的侵害行为设置的罪名除诈骗罪之外,尚有第248b条无权使用交通工具罪、第265a条窃取服务罪、第266条背信罪、第290条无权使用质押物罪等罪名,以对被害人有体财物之外的财产进行周密保护。因此,即便德国刑法理论将盗窃罪的对象限定为有体物,也不至于造成明显的处罚漏洞。然而,我国刑法中却并不存在这些罪名,所以,如果将我国盗窃罪的对象也限定为有体物,就会导致很多案件无法得到妥当处理。应当说,这一反对不加批判地移植外国立法例与外国刑法理论的观点是正确的。从比较法研究方法上来看,对外国相关立法不能仅进行点对点的比较,

7、而是应当进行体系性的比较,才是正确的比较法研究进路。  易言之,可罚性漏洞固然需要填补,但却未必一定通过对既存的构成要件进行无限度扩张解释填补来实现。如果这种扩张使得既存构成要件过于膨胀,超出了原不法类型的边界,反而会带来法律适用的困难。以戕害法的安定性为代价进行的可罚性漏洞弥补,可能会得不偿失。  (二)否定说  否定说多采纳德日刑法认为诈骗罪行为对象可包括财产性利益而盗窃罪行为对象仅指财物的做法,主张对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做限定理解。例如,张明楷教授指出:诈骗罪对象宽于盗窃罪对象,即盗窃罪对象仅限于财物,而诈骗罪对象包含财物与财产性利益

8、。而诈骗罪对象之所以宽于盗窃罪对象,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其一财产性利益的移转一般需要被害人同意,而存在被害人同意时不可能成立盗窃,只可能成立诈骗;其二,即使未经被害人同意某些情形下转移了不动产或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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