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法的司法逻辑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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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刑法的司法逻辑精神  一、问题、理念与方法  当下,去行政化、审判中心化、庭审实质化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定罪量刑本属司法活动,但长久以来却被高度行政化地运作,所以在现实中刑法很大程度上成了行政法。例如,很多案件的实体处理实际上常被控方主导,于是刑法在其中主要是作为刑事执法所执之法而起作用的,而刑事执法显属于行政活动。再如,法定犯的事实认定和规范评价经常是行政机关主导的,在这里刑法同样实质上被行政法化了。假药的认定、醉酒驾驶的认定等就是适例。又如,行政执法对于当事人来讲常常是不由分说的,而在定罪量刑中也往往出现法官排斥辩护的情况。  然而,刑法作为典型的司法法,其精神

2、终归是公正而不是严格,虽然严格执法是公正司法的必要前提和必经阶段,但严格执法本身不等于公正司法。刑事司法有一个特殊之处,即控方在公诉制度下不仅是控方,还是刑事执法者,其所执之法,当然是刑法,但只是其单方面理解中的刑法,这种单方面理解的可修改性要比执法者对行政法的单方面理解大得多,这是司法法的一个显著特性。例如,控方对何为卖淫(如女性提供性交之外的有偿性服务是否卖淫)、强奸(如婚内强制性行为是否强奸)  浅论刑法的司法逻辑精神  一、问题、理念与方法  当下,去行政化、审判中心化、庭审实质化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定罪量刑本属司法活动,但长久以来却被高度行政化地运作,所以在现

3、实中刑法很大程度上成了行政法。例如,很多案件的实体处理实际上常被控方主导,于是刑法在其中主要是作为刑事执法所执之法而起作用的,而刑事执法显属于行政活动。再如,法定犯的事实认定和规范评价经常是行政机关主导的,在这里刑法同样实质上被行政法化了。假药的认定、醉酒驾驶的认定等就是适例。又如,行政执法对于当事人来讲常常是不由分说的,而在定罪量刑中也往往出现法官排斥辩护的情况。  然而,刑法作为典型的司法法,其精神终归是公正而不是严格,虽然严格执法是公正司法的必要前提和必经阶段,但严格执法本身不等于公正司法。刑事司法有一个特殊之处,即控方在公诉制度下不仅是控方,还是刑事执法者,其所执之法,当然

4、是刑法,但只是其单方面理解中的刑法,这种单方面理解的可修改性要比执法者对行政法的单方面理解大得多,这是司法法的一个显著特性。例如,控方对何为卖淫(如女性提供性交之外的有偿性服务是否卖淫)、强奸(如婚内强制性行为是否强奸)  浅论刑法的司法逻辑精神  一、问题、理念与方法  当下,去行政化、审判中心化、庭审实质化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定罪量刑本属司法活动,但长久以来却被高度行政化地运作,所以在现实中刑法很大程度上成了行政法。例如,很多案件的实体处理实际上常被控方主导,于是刑法在其中主要是作为刑事执法所执之法而起作用的,而刑事执法显属于行政活动。再如,法定犯的事实认定和规范评

5、价经常是行政机关主导的,在这里刑法同样实质上被行政法化了。假药的认定、醉酒驾驶的认定等就是适例。又如,行政执法对于当事人来讲常常是不由分说的,而在定罪量刑中也往往出现法官排斥辩护的情况。  然而,刑法作为典型的司法法,其精神终归是公正而不是严格,虽然严格执法是公正司法的必要前提和必经阶段,但严格执法本身不等于公正司法。刑事司法有一个特殊之处,即控方在公诉制度下不仅是控方,还是刑事执法者,其所执之法,当然是刑法,但只是其单方面理解中的刑法,这种单方面理解的可修改性要比执法者对行政法的单方面理解大得多,这是司法法的一个显著特性。例如,控方对何为卖淫(如女性提供性交之外的有偿性服务是否卖

6、淫)、强奸(如婚内强制性行为是否强奸)的单方面理解就常常如此。因此,若以严格执法代替公正司法,必将毁灭司法公正。法的精神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具体到刑法和行政法,两者的精神显著不同,因为刑法的精神是在司法逻辑中实现刑事公正的精神,即司法逻辑精神,而非行政逻辑精神。  一谈到逻辑,人们常常理解为主观逻辑,即推理的规则,但是,我们也能够把逻辑理解为客观逻辑。作为客观逻辑,逻辑一词指向的不是主体自身的思维进程,而是主体之间的行动结构及其客观进程。在这种客观逻辑的意义上,可以说执法和司法各有其逻辑,正如市场有市场的逻辑、改革有改革的逻辑、制度有制度的逻辑一样。因此,所

7、谓司法逻辑,讲的不是法官关起门来如何进行法律推理,而是在法官主持下,控辩双方(特别是在法庭上)就定罪量刑进行相互行动的客观结构及其进程。司法逻辑的基本表现,就是先有追诉后有辩护,控辩双方按照程序进行的博弈是法官获取案件真相和实现司法正义的基本途径。刑法是司法法,故《刑法》以司法逻辑架构,这意味着《刑法》是司法过程中控、辩、审共同依据并受其规制的法律文本。  既然司法逻辑是客观逻辑,那么刑法的司法逻辑精神就是客观精神。如果按照蔡枢衡的说法,即哲学性、规范性和现象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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