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9734122
大小:59.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5-07
《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法律理由初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法律理由初探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法律理由初探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法律理由初探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核查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参与主体主要包括环保行政部门、上市公司、第三方机构和民间环保组织。环保核查制度发展所面对的理由包括:政府的主导性削弱了上市公司的主体性,第三方机构的权威性备受质疑,民间环保组织引导机制缺失。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需厘清主体间法律关系,凸显政府的依法监管定位,推进企业的自律型管理,完善第三方机构的工作机制及法律制衡机制,对民间
2、环保组织进行法律规制。 〔关键词〕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参与主体,理由,策略 〔〕A〔〕1004-4175(2013)05-0121-05 作为与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并列的三项环境经济政策之一,致力于改善直接融资环境的绿色证券对于指导投资者进行绿色投资决策〔1〕(P69)、促使企业实现绿色投融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关于绿色证券制度,当前学术界并无统一观点,根据2008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现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我们一般认为绿色证券制度是指,针对首次申
3、请上市的公司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的请求,环保行政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其与环境相关的行为进行审查、评估并向利益相关者披露核查信息和环境绩效的一系列制度,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①、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和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制度。上市公司②环保核查制度(以下简称“环保核查”)作为绿色证券制度的首要内容,经过近几年来的实施,收效颇为明显。然而,随之而来的诸多理由也逐渐暴露,这些理由的解决离不开对环保核查参与主体的审视和剖析。 一、环保核查参与主体的目前状况分析 自2003年《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
4、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发布以来,国家环保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又陆续颁布了十余份有关环保核查的文件,推动了该制度的完善。概言之,环保核查遵循“环保行政部门为主导,上市公司为相对人,第三方机构为辅助参与者,并试图调动公众共同参与”的实施进路,涉及主体主要包括环保行政部门、证监会、上市公司、第三方机构、民间环保组织、投资者、债权人等。本文主要选取了环保行政部门、上市公司、第三方机构和民间环保组织这四个角色特征较明确,参与方式较直接的主体。 (一)环保行政部门是环保核查的主导推动者。环保核查制度自启动以来,
5、环保行政部门在绿色资本市场的建立、企业绿色投融资的实行、债权人和投资者利益的维护等方面始终发挥着关键作用。《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777号)等重要文件的相关规定都表明行政权在环保核查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具体而言,环保行政部门在环保核查工作中的主要职能是受理企业的核查申请,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则开展工作并做出决定,
6、通过发布文件、规制企业行为等方式推动环保核查的实施与完善。 (二)上市公司仅是环保核查的对象。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我们可以总结出环保核查的对象主要是申请上市和再融资的重污染企业,即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包括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核查项目中有的正在建设,有
7、的已投产运转,有的处于前期工作阶段。其中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的重污染企业由原国家环保总局(现环保部)直接统一核查,而对于申请再融资的企业还要增加特别核查项目。 (三)第三方机构是环保核查的辅助参与者。由于企业各项环境指标的检测、技术报告的编制等工作要求极为专业,因此第三方技术机构的介入是环保核查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指出,“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
8、构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指出,“凡属于由国家环保总局(现环保部)负责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应委托有国家环保总局认可的相关环境保护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技术报告”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