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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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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西方的宪法理念及与中国的对比一、英国的不成文宪法:自由至上 英国的宪政道路上标志性事件是限制王权的《大宪章》的颁布。自诺曼人征服英国以来,英国便建立了封建等级制度。国王作为最大的封建主,把土地分封给大臣,双方存在着契约的关系。这初步形成了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分权与制衡。契约观念对于近现代宪政的形成非常重要,它表明了一种权利义务对等交换的态度,一种对于专断权力的限制方式。国王与贵族之间长期存在着对抗、冲突与妥协的关系,这促进了英国自由传统的发展。约翰王统治时期,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筹集对外战争的经费,国王向贵族征收更
2、多的兵役免除税。这激化了国王与贵族领主之间的矛盾。约翰王对外战争的失利,造成一片哗然。于是,1215年,诸多贵族举兵造反,联合社会其他力量,国王一败涂地。1215年6月15日,约翰王和贵族签订了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自由大宪章》。 《大宪章》共63条,主要是重申贵族的封建权利和防止国王侵犯这些权利。大宪章始终贯彻着两条原则:一是对于财产权的保障,王国内不可让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二是对于人身的保障,若不经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之审判,不得将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
3、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大宪章》的意义在于,它以成文法的形式宣告法律至上和王在法下的原则,此后,它不断被赋予新的意义,成为一种宪政(亦即限政)精神而被人们铭记。后来经过光荣革命,1689年《权利法案》的通过确立了议会至高无上的原则。该法案提出限制王权的十三条规定,使王权受到了进一步限制,这加强了议会的权力,贯彻了英国的自由主义原则,是英国立宪君主制的建立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后来,英国议会于1701年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规定了王位继承的条件,对王权进行了进一步地限制。 该法案的重要性不仅
4、在于它从法律上根除了斯图亚特王朝再次复辟的可能,还在于制定法案的行动本身议会可以议立新君是对君权神授思想的又一次冲击,是天赋人权观念的重大胜利。通过这样一些法案的确立,英国国王和贵族之间持续不断地斗争、妥协,国王权力不断受到限制,议会权力不断得到加强,最终英国的立宪君主制政体。从英国的宪政历程可以看出,英国人天生有一种自由的精神,他们不喜欢被国家干预。英国的沃尔特白哲特认为:我们的自由是多个世纪以来对行政政府的抵抗的结果,这种抵抗或多或少地合法,或者或多或少地不合法,或多或少地大胆或者或多或少地小心翼翼。这样,我们
5、继承了冲突的传统,并且在完全胜利之后保留了这些传统。我们认为国家行为不是我们自己的行为,而是异化的行为;是一种从外面施加的专制,不是我们明确希望的最终结果。所以,英国人的天生冲动就是抵制权威。这种不服从的天性是英国特有的民族习性。 二、德国的宪法:反思与完善 德国的立宪过程十万值得体味。德国制宪史始于1815年德意志联邦的成立,其立宪过程受外来力量的影响甚大。德国的封建制度很顽固,1918年德国爆发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这才推翻了德国的封建君主制度。新选出的国民议会于1919年制定了《德意志共和国宪法》,也被称作
6、《魏玛宪法》。该宪法融入了欧美宪法的精华,极富民主色彩,它规定德国实行共和政体。但该法赋予总统的权力却远超当时欧美其他国家的国家元首。该法规定,如果各邦不尽联邦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总统可以强制各邦遵守,总统还可以使用武力恢复公共秩序。这部宪法只具有表面的民主色彩,公民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当时德国疲于支付战争赔款,再加上专制残余和长期以来的军国主义传统,这就为纳粹的上台埋下了伏笔。二战后,德国分裂,德国西部由英法美三国占领,成立联邦德国,东部被苏联占领,成立民主德国。各自都制定了宪法,但宪法的特色却截然不同。1
7、949年,德国西占区通过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这部基本法规定人的尊严不受侵犯,人权受到保护,该法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色,就是任何人不得被迫违背良心自由,公民可以从良心自由出发,不服兵役,以服其他社会役代替。这开创了保护良心自由的宪法条款的先例。这是德国人对战争深刻反思的表现。联邦德国的基本法是现代民主宪法的典范。德国统一后,仍采用西区的基本法。德国宪法的主要特点是外来力量的决定性影响。法国大革命对其有影响,战后英法美三国对联邦德国的基本法的影响最大。联邦德国是参照英法美等国的宪法模式制定的基本法,它也得到了英
8、法美等国的经济援助和军事保护,这才为联邦德国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外部保障。可以说,近代德国的发展,深受英法美等西方国家的影响。而其对战争的深刻反思,也使得其宪法具有独特的特征。 三、日本的宪法:抗拒与移植 日本的立宪过程与德国颇为相似。日本历史上只有两部宪法。在19世纪中期美国打开日本国门以前,日本一直闭关锁国。打开国门之后,日本主动向西方学习,受西方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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