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未成年人死刑制度——对伦奎斯特法院刑罚观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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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未成年人死刑制度——对伦奎斯特法院刑罚观的法律思考一、概述在1990年之前,全世界只有美国、伊朗、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也门、尼日利亚、刚果等少数几个国家的法律允许对未成年犯罪人执行死刑。进入21世纪后,上述国家纷纷废止未成年犯罪人死刑制度,或者在实际操作中停止继续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除了美国。以禁止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的国际趋势为依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由主义大法官猛然开启了青少年刑罚改革的征程,强烈主张废除未成年人死刑制度。最终,在2005年西门斯案[1]中,自由主义大法官以五比四的微弱优势取得多

2、数,撰写法院意见: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违反宪法第八修正案,构成残酷且异乎寻常的刑罚。至此,美国未成年人死刑制度被废止。但是,以前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为核心的保守主义大法官撰写了逻辑顺畅的反对意见:联邦最高法院应当用一种敏锐的、高瞻远瞩的眼光寻找未成年人死刑制度在实体上的正当化基础;只有通过谨慎的法律论证,才能保证在边缘化的案件中维护社会公正的终极价值。有感于伦奎斯特法院保守主义刑罚理论在美国未成年人刑罚制度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力,本文以西门斯案为中心,集中阐释以伦奎斯特为代表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保守主义大法

3、官对未成年人死刑制度的思考,分析其坚持的法律路线———未成年人死刑制度具备存在的必要;在某些边缘性的案件中,该制度确实能够体现刑罚的正义感。全文适时适量地融入的理解:在未成年人刑罚改革的过程中,巨变的冲动与习惯的抵触交织并进,职是之故,获取一种稳妥前进的法律思路甚为关键。未成年人废除死刑制度基于人权的考量,本身不可能存在疑问,但伦奎斯特法院的论证方法及其采取的法理路线值得深思。二、西门斯案件的基本事实在西门斯案中,17周岁的被告人与两名同伙于凌晨两点潜入被害人卧室意图行窃。被害人惊醒后与西门斯四目相接。西门

4、斯担心被被害人辨认,遂决意杀人灭口:蒙住其眼睛和嘴巴,严实地将其捆绑,驾车离开第一犯罪现场,丢入大海。最后,被害人的尸体被渔民发现。证人反映:被告人西门斯竟然向同学吹嘘自己杀人不眨眼。检察官以夜盗、绑架、偷窃、一级谋杀等罪名起诉西门斯。根据密苏里州刑事诉讼法,法院依照成人刑事司法系统对其进行审判。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没有任何争议,但在量刑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基于被告人谋财害命的犯罪行为,野蛮的、灭绝人性的、恐怖的、放纵的人格特性,判处被告人死刑。辩方顽强地层层上诉,坚持论辩:联邦最高法院在阿特金斯案[2]

5、的法院意见中认为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对智力迟钝者执行死刑,所以,辨认能力受到实质性减损的未成年人同样不得被判处死刑。三、美国未成年人死刑制度美国最高法院多数意见判决:禁止法院判处未成年人死刑———无论其犯罪行为多么残忍、恐怖;无论其犯罪意图多么恶劣、野蛮。但是,由伦奎斯特、斯卡利亚、托马斯、奥康纳组成的联邦最高法院保守主义阵营撰写了掷地有声的反对意见,执著地坚持宪法第八修正案的深邃内涵并没有包括禁止各州判处未成年人死刑的必然要求。首先,如果对未成年犯罪人执行死刑属于残酷且异乎寻常,就应当证明:社会一致同意处死

6、未成年人有悖于现代人道标准①的发展。当然,社会公认的标准必须是客观的———需要由公选代表通过的法律来进行具体表达。可是,当代社会逐步减少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的法律实践依旧是模糊不清的。美国所有州都允许刑事司法系统在特定情况下将16周岁以上的非死刑未成年被告人置于成人法院进行审判;有的州更是将年龄界限划到了14周岁。②在1990年至2000年间,约有314%死刑犯是未成年人;而在1980年至1990年间,这一比例只有211%。这就直观地证明并不存在彻底废除未成年人死刑的客观基础。保留死刑的各州中有47%(18个

7、)禁止对行为时18周岁以下的犯罪人执行死刑。[3]所以,反对判处未成年人死刑的力量仍未占据绝对多数。柯克案[4]的法院意见认为,对强奸成年妇女的犯罪人执行死刑属于残酷且异乎寻常。恩曼德案[5]多数意见宣告,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法院对抢劫杀人的非实行犯判处死刑。福特案[6]禁止对精神病人执行死刑。以上具有刑罚改革意义的判决的客观基础是相同的:大多数州法已经提前贯彻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思想。但在现阶段,未成年人死刑废除论并没有取得压倒性的优势。未成年人死刑判决的极低概率并不能证明社会渴望废除该制度。这只能说明:(1)

8、18周岁以下的犯罪人很少实施如此严重的罪行;或者(2)陪审团经常将未成年作为极为重要的罪轻情节,非常严格地把握死刑判决的认定标准。其次,主张废除未成年人死刑并不存在坚实的法理基础。联邦最高法院在有限的情况下接受实证研究作为法律问题的证据。本案的法院意见即尝试从实体上证实未成年杀人犯较之成年人具有明显轻微的道德可谴责性;被告人也积极地援引了全美心理学协会的科学研究,指出18周岁以下的犯罪人明显缺乏对其决定承担道德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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