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我国之适用——我国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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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我国之适用——我国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分析「摘要题」专题研讨「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选择/行政救济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1005-9512(2004)02-0133-08一、我国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所存在的问题关于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是否应当以经过行政复议为前置条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复议或者诉讼,由当事人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制度。自从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十多年间,这一制度所受到的赞许与肯定远远大于对其的批评和反对。而且,这种由当事人对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自由选择的观点在行政法学界被认为是“越来越占主导地位”,并且认为这种自由选择“应当是一种原则或主要形式”  论“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我国之适用——我国提起行政诉讼的

3、前置条件分析「摘要题」专题研讨「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选择/行政救济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1005-9512(2004)02-0133-08一、我国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所存在的问题关于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是否应当以经过行政复议为前置条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

4、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复议或者诉讼,由当事人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制度。自从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十多年间,这一制度所受到的赞许与肯定远远大于对其的批评和反对。而且,这种由当事人对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自由选择的观点在行政法学界被认为是“越来越占主导地位”,并且认为这种自由选择“应当是一种原则或主要形式”  论“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我国之适用——我国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分析「摘要题」专题研讨「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

5、讼/选择/行政救济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1005-9512(2004)02-0133-08一、我国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所存在的问题关于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是否应当以经过行政复议为前置条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照法律、法

6、规的规定。”这一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复议或者诉讼,由当事人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制度。自从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十多年间,这一制度所受到的赞许与肯定远远大于对其的批评和反对。而且,这种由当事人对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自由选择的观点在行政法学界被认为是“越来越占主导地位”,并且认为这种自由选择“应当是一种原则或主要形式”  论“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我国之适用——我国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分析「摘要题」专题研讨「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选择/行政救济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7、  :1005-9512(2004)02-0133-08一、我国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所存在的问题关于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是否应当以经过行政复议为前置条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复议或者诉讼,由当

8、事人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制度。自从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十多年间,这一制度所受到的赞许与肯定远远大于对其的批评和反对。而且,这种由当事人对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自由选择的观点在行政法学界被认为是“越来越占主导地位”,并且认为这种自由选择“应当是一种原则或主要形式”。(注: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3页。)但是,笔者所见到的一个案例,使人不禁对这一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合理性产生怀疑,而这一怀疑又引发了笔者对这一问题的一些思考。这是一个不服房屋拆迁纠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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