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我国之适用——我国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分析

论“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我国之适用——我国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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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我国之适用——我国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分析「内容提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的选择权,但由于复议和诉讼制度之间在审查范围和审查程度等方面的不同,致使部分当事人在选择救济途径后,却出现了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这一现象影响了行政法上救济制度功能的实现和公民权利的保护。鉴于我国实际情况,在借鉴国外和有关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建立“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使一部分在行政诉讼中难以解决的案件,只有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制度的建立,符合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符合行政复议制度本

2、身的特性,同时也可以促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创新。审查合理性的功能,而行政诉讼则主要是审查合法性,两者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功能上有重叠的一面。仅就这一重叠来说,允许当事人对复议和诉讼进行选择,不但是可行的,而且是值得提倡的,因为这样可以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受到行政权力的违法侵害时,多了一条救济途径,而且更主要的是当事人拥有了自主选择救济的权利,这样至少在程序上保障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并且,由于两者在解决合法性问题上的同一性,当事人无论选择哪一种救济途径,都将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其次,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尊重的角度考虑,理应要将选择救济途径

3、的权利给当事人,使之能够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和方便的救济途径,从而使其权利得到最为有效的保护,也使救济制度的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有些学者在论述主张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主要理由时,认为:(1)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可以避免跨地区申请行政复议给当事人带来交通、食宿等困难,避免当事人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减少程序,使行政案件得到较快的解决;(2)有些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前一般都请示过上级行政机关,再经复议没有多大意义。而且有些上级机关往往偏袒下级机关,人们怀疑其解决问题的公正性;(3)提起诉讼是宪法赋予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不应加以限制,允许当事人选择,有利于当

4、事人行使民主权利;(4)国外行政诉讼立法也有先行复议和当事人选择两种规定,发展趋势是直接起诉。(注: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97页。)也有学者更加明了地指出,之所以主张复议和诉讼的自由选择,“这或多或少与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和实际运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关”。(注: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3页。)正因为上述理由的存在,使得关于我国行政法上的救济制度中复议和诉讼自由选择的观点明显占主导地位,以至于法律的规定也使这一观点在立法中基本得到了实现。正自身缺点和错误的

5、必要机会;第二,也将剥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和义务,不利于行政权的完整行使;第三,行政诉讼的程序一般较复议程序繁复,这就必然会拖延行政决定的实施,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第四,将大大增加人民法院的负担。从各国司法实践看,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穷尽后再提起诉讼,既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减轻法院的负担。(注: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15-316页。)在此之后,也有学者指出,充分利用行政方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益处,第一是使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分工

6、得到彻底的贯彻;第二是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注:于安、江必新、郑淑娜编著:《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页。)但是,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十多年间,很多学者不但反对在行政诉讼之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而且对目前法律中存在的复议前置规定也颇有微词,如有学者认为复议前置程序实际上限制了当事人对救济程序的选择权,前置的正当性根据不足,而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自由选择则“体现了法治的精神,也体现了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注: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5页。)如果仅仅从程序权利角度来说,多设置一道程序事实上确实给

7、当事人增添了一定的不便,使其不能尽快地从根本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然而,很多学者在反对复议前置制度时,仅仅是考虑到了当事人程序上的方便(这当然也是十分必要的),而未能注意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毕竟存在一定的不同,在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审查范围和审查程度均不相一致的现实情况之下,一味地强调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自由选择权,表面上看是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实际上当事人在一定情况之下真正获得的仅仅是程序上的权利,而实际失去的,恰恰是其从心底里所期盼的实体权利。本文所引述的案例和实际生活中许多相类似的案例也恰恰说明了这一点。如果这样的话,这种选择

8、对当事人还有多少意义可言?我们不能仅仅关心程序权利的表面,我们更应关心的是,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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