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议我国新闻记者拒证权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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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议我国新闻记者拒证权的构建  摘要:司法的功能不仅在于定纷止争维护正义,更重要的还在于维护和修复社会关系。新闻记者拒证权是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相博弈的产物,是司法以牺牲查清真实为代价而对新闻职业道德所作的让步。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记者拒证权的研究尚局限于探讨其理论基础及存在的价值层面,学者们对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日趋达成共识,但对其构建的具体细节却少有人论及。  关键词:拒证权信息信赖保护  案例:1999年3月,华裔台籍科学家李文和因被指控窃取美国核机密而身陷囹圄。9个月后,李与美国政府达成协议:承认一项罪名,其他59项指控由美国政府收回,李获得释放。2000年,李提起诉讼,他认为

2、美国司法部和能源部将其个人信息透露给媒体的做法违反隐私法,并要求参与报道的记者交出信息源,这一诉讼请求得到了法官杰克逊的支持。法官要求《纽约时报》、《洛杉矶时报》等多家记者提供信息源的身份。遭到拒绝后,杰克逊法官判决这些记者藐视法庭罪,判处他们每天500美元的罚款,直到记者交出信息源。记者两次提起上诉,最终法院撤销原判,承认记者享有拒证权。  传媒业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信息资源的竞争,因此,维系传媒与线索提供者之间的信赖关系就显得至关重要。在新闻诉讼中,单纯要求新闻从业者提供新闻,履行作证义务,对于单个的案件来说,在一定程度上的确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但这样做的后果却势

3、必会破坏媒介的公信力,损害公众对媒体的信赖,更有甚者,长此以往,还将最终伤害新闻自由以及公民的知情权。  记者拒证权的内涵  综观世界各国,拒绝作证权古已有之,它往往是指那些为了维护某些特殊行业的职业道德,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伦理关系,从而准许一些特定身份或者职业的人,在一定的情况下,有限度地拒绝向法庭陈述自己知晓或者掌握的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以及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物的权利。  在我国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近亲属之间拒绝提供证言的权利,但该制度旋即被新中国的法律所取消。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仅仅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证人拒绝作证的特权难见踪影。  目前

4、世界各国立法一般将拒证权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亲属拒证权(有亲属关系或同居关系的人享有免证特权),沉默权(对自己所犯罪行享有的拒证权,即反对自证其罪),职业保密特权(律师、医生、新闻记者、牧师等特定职业的人员可以拒绝作证),公务拒证权(公职人员对于公务秘密免予作证)。  所谓记者拒证特权,主要是指司法部门强制记者作证时,为了保护消息和新闻自由,记者有权拒绝揭露信息,有权拒绝有关部门的搜查、扣押。  消息源对于媒体来讲,无疑是市场竞争的生命线,失去了线索提供者的信任,对新闻记者来讲,就相当于失去了眼睛和耳朵。线索提供者提供新闻线索,动机有很多,或者是求利的目的,或者是出于求助的想法,

5、或者只是古道热肠、发挥良好市民的风尚,等等,不一而足。通过记者的报道,线索提供者的相关宪法权利,如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满足。但是媒体的监督只是一种软性监督,其中并无强制力可以借以保障。居于弱势地位的媒体和线索提供人为求自保,拒绝公示相关信息,拒绝接受询问和搜查、扣押,不仅有助于新闻媒体更好地行使监督权,而且有助于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因此应当为法治社会所认可。①  记者拒证权的主体界定  伴随着传播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互联网、移动等通信手段飞速发展,博客、拍客、播客……许多原本并不具备传统意义“记者”资质的普通人也成了信息发布者。  确立新闻记者拒

6、证权之初,首要的是准确界定记者的界限,即哪些人可以被视为记者,哪些人可以享有拒绝作证权。  在美国法律和判例中,所有从事大众传播的人都是记者,无论他们依托的是报刊、广播、出版社、电视还是网站等电子媒体。记者也并不是特指已经发表作品的人,只要是那些实际参与了即将发表或者已经发表的报道的调查与采访,有向公众传播信息意图的人,都可以被称为记者。从阶段上来看,对于那些著述作品并向大众传播的人,无论其工作居于采访、写作、发表的哪个阶段,都是“记者”,都可以享有拒证特权。②  在我国,享有记者拒证特权的主体应从广义上来界定,除了采访、撰稿的一线新闻记者外,策划、组稿、审稿的编辑人员及其主管

7、人员,由于他们从事了策划和组稿工作,因此也常常有机会知晓信息,也应被纳入记者拒证特权的主体范围之内。对于单纯进行校对稿件的人员以及从事营销和发行工作的广告人员、发行人员,则不应属于新闻记者的范畴,除非他们因工作原因接触到了信息源而被强制进行作证。  从时间界限上来讲,除了现职的新闻记者之外,那些曾经从事过新闻报道,由于种种原因离职的新闻工,对于其任职期间通过职务行为所知悉的新闻同样享有拒证特权。  域外立法范例  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规定了新闻记者的拒证特权。  美国的记者拒证权已有100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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