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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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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及其实现引言法律是一个与正义关系至为密切并随着正义的进步而不断完善和扩张的制度体系,任何法律只有从正义方面获得合理解释才具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否则,即便形式上被认可为法律,终究也会因缺乏正义的支撑而被摒弃。正如罗尔斯所言:“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9世纪末期以后,以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代表的经济法逐渐发展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及其实现引言法律是一个与正义关系至为密切并随着正义的进步而不断完善和扩张的制度体系,任何法律只有从正义方面
2、获得合理解释才具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否则,即便形式上被认可为法律,终究也会因缺乏正义的支撑而被摒弃。正如罗尔斯所言:“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9世纪末期以后,以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代表的经济法逐渐发展为一个庞大的法律门类,并对20世纪的经济和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虽然经济法制度的存在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但由于其与传统法学特别是私法所追求的正义观背离,而使自己陷入缺少传统正义支持的境地,并备受一些私法学者的非议和抵制。因而,经济法制度的存在只能说明其现实
3、性,还不能自证其合理性。经济法要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首先必须接受正义的考问,即自己是否符合人类社会的正义需要?是否在实现着社会正义?事实上,这种考问从未停止过,经济法正是在回应这些考问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努力去消除人们对自身正义性的怀疑。然而,正义本身又是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历代思想家都从不同角度解释正义和分析正义,形成形形色色的正义观,使得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正义真如“普洛透斯之面”,千姿百态。[2]至于正义的种类,更是五花八门。除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外,还有传统的客观正义、主观正义、理性正义、神学正义和法规正义
4、,以及现代的相对正义、社会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等等,[3]我国有学者甚至还提出了反思前、反思中和反思后的正义。[4]经济法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为了解释经济法存在的合理性,研究经济法的学者摒弃了传统的正义观,立足于现代社会去寻找经济法存在的价值,并解释了经济法的正义基础—实质正义。[5]这一解释无疑回答了经济法的正义性和价值追求问题,从理念层面上使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不过,这并不表明有关经济法正义问题的讨论已经结束,而是刚刚开始。因为目前的结论主要还是经验性的,尚缺乏对经济法与实质正义二者之间对应关系的科学论证,也
5、缺乏将实质正义演绎为现实制度的逻辑说明。本文即试图通过研究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以揭示经济法与实质正义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经济法制度的合正义性,同时进一步阐明经济法如何将实质正义转化为具体规范和现实的社会行动。一、正义的两个阶段——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当我们从实质正义的角度解释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经济法规范存在的合理性时,就必然涉及对实质正义以及与之相对的形式正义的理解,否则,就会因标准的混乱而无法获得正确的结论或者发生不必要的分歧。因此,对形式正义和卖质正义的正确界定是证明经济法合正义性的前提。目前,法学界对形
6、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最常见的是从立法和法律适用的角度解释,即形式正义属于法律适用中的正义,实质正义是立法中的正义。如当代美国批判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昂格尔认为:“当把一致地适用普遍的规则看作是正义的基石时或当确认有效性被认为是独立于相互冲突的价值观的选择原则时,这种正义的理想就是形式的。—当它支配着分配性决定或交易的实际结果时,这种理想就是实质性。”[6]罗尔斯也认为:“这种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一致的管理,不管它们的实质性原则是什么,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之为形式的正义。”[7]与此相适应,罗尔斯的实质正义是指
7、制度本身的正义。[8]丹麦法学家斯蒂格·乔根森所持观点与此相同,他认为形式正义的核心是期望相同的案件将得到平等的对待,而实质正义则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是指在一切法律事务和社会关系中,要贯彻和体现合理、合法和正当性的原则。[9]受西方法学的影响,我国学者一般也是从这一角度解释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认为“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10]另一种对正义的分类和解释是佩雷尔曼的形式正义论,这是从分配正义而非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解释形式正义和实质(具体)正义。他认为形
8、式正义是“一种活动原则,根据该原则,凡属于同一基本范畴的人应受到同等的待遇。”与形式正义相对的是具体(实质)正义,包括对每个人根据优点、工作、需要、身份或法定权利来对待。[11]在佩雷尔曼形式正义和具体正义的基础上,我国有学者重新解释了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认为“形式正义是指法律作为一种普遍性规则应平等地适用于一切法律主体,而实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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