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正义的经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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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质正义的经济法解读江帆(电子邮件:jjffan@163.com)西南政法大学---如果没有道德力量的约束,人类科学技术和社会规则的发展最终可能异化并成为摧毁人类存续的力量,实质正义无疑是对这种发展的道德约束,并最终成为保护人类存续的价值力量。——题记目录引论一、关于正义的一般解释(一)正义的宗教意蕴(二)正义的伦理判断(三)正义的法律解释二、形式正义的困境与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产生(一)法律形式正义及其现代性困境(二)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产生三、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基本内涵和价值构成(一)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基本内涵(二)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价值构成四、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机制(一)经济法实质正义与

2、国家干预(二)经济法实质正义之实现路径余论引论正义的产生根源于人类自私的本性和利益纷争,正如休谟所言:“假若人类能够得到自然界提供的一切丰富的东西,或者,假若人们对其他人都抱有对自己一样的同情和怜悯,那么,正义和非正义,对于人类来说,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相反,人类本性的自私和有限的宽容,以及自然资源的贫乏,才产生了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法则。”2500年前,古希腊哲人们已经对正义的诸问题进行了深刻而全面的讨论。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尽管苏格拉底以他缜密、思辨的口才最终证明了正义是智慧与善,不正义是愚昧和恶;人们做正义之事有利,做不正义之事无利,但并不能以此终结人们内心对正义的疑惑。事

3、实上,对正义的探索已经成为人类社会价值范畴永恒的元问题,而人类社会的历史,实际上也是一部通过革命和改良,不断争取建立更为正义的社会秩序的历史。由于正义概念本身的抽象性与主观性,也有现代学者否定正义的提法。例如,经济学家哈耶克认为:“正义根本就是一个空洞无物、毫无意义的术语,那些经常使用这个说法的人,就连他们自己都不知道这个说法的意思是什么,他们实际上是把这个说法当作一个无需证明的判断,因为人们永远不可能就“社会正义”所要求的东西达成共识,社会正义简直就是‘皇帝的新衣。’”显然,在哈耶克看来,正义不过是那些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借以解释自己行为的理由。然而,美国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却持完全

4、相反的观点,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任何法律制度,不管他们如何具有效率和秩序,只要是不正义的,就应该加以修改或废除。”正义虚无主义者的确看到了正义的渺小和无奈,因为从终极意义而言,任何正义的教化和法则都不可能彻底消除人性的自私。然而,我们仍然确信:建立一个社会共识的正义观一定能缩小人类的利益冲突,并可能以此维系一个基本和谐的社会秩序。一、关于正义的一般解释自人类探索正义以来,正义一直就是宗教、伦理、法律制度共同关注的价值理念和终极目标。对于人类的每一种行为,都可以放在正义的天平上衡量其爱与恨、善与恶、好与坏、公正与偏私,而这些判断之间既

5、存在一致性,也存在差异甚至对立的判断。例如,某种爱的情感可以是善的、好的、公正的,但也可能是恶的、坏的、偏私的;而某项善的举动虽然在道德伦理范畴无可非议,但在法律的天平上却可能是不公正的。对于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法律正义虽然只是社会正义的一个分支,却凝聚了人类最高的理性品质,因为它不仅渊源于人类的宗教情感、伦理判断,而且高于这些感性范畴,并始终回应着其他社会行为规范的要求。因此,当我们试图以经济法的视角解读实质正义之基本内涵时,不仅需要考察正义之于法律的解释,而且也需要追溯正义之于宗教、伦理的价值判断。(一)正义的宗教意蕴西方的民主宪政和法治精神充分继承了西方宗教的价值理念,正如美

6、国法学家伯尔曼在考察西方法律传统的神学渊源时指出:“所有西方国家以及所有处在西方法律影响之下的非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宗教态度与设想的一种世俗遗留。这些态度与设想先是表现在教会的仪式、圣礼以及学说之中,后来则表现在法律的制度、概念和价值中。”在西方,上帝被认为是自然和超自然秩序的创造者,他的意志是法律价值等级结构的原道,是最高的、初始的、根本的价值。而《圣经》宣扬的核心要义就是爱上帝以及基于对上帝之爱而去爱邻人。爱是对上帝之爱,也是对邻人之爱,表达了基督教仁爱的神性和社会性。“罪是受到鄙视的,但犯罪的人却是爱的对象”。在耶稣基督那里,正义与仁慈是完全相容的品质,基于仁慈之心我们可以

7、化解所有那些世俗眼光中贪婪、残酷等不正义行为。因为世俗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永远是不完全的,是静止的,对变动中的社会矛盾不可能做出完全符合正义的裁决,而即使一个符合正义的裁判也不能同时满足不同人们心中关于正义的主观向度。因此只有基督的仁慈和爱才是人类相濡以沫得以存续和强大的终极力量,才是人类可以化解纷争,相互妥协和宽容的正义准则。这一正义准则是抽象的、信仰的、非法条化的,是一种精神的渗透于人们的心中,以平衡世俗的恩怨是非。在教会法中,正义是宽宥和救赎,而不是补偿与复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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