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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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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消极会计”的积极意义关于会计目标,比较有影响的主要有“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它们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不同,这必然导致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和会计报告等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首先,会计信息的使用对象不同。受托责任观认为会计信息的使用对象主要是企业现有的投资者和债权人,而决策有用观认为会计信息的使用对象主要是各种相关的决策者,特别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其次,会计信息的报告内容不同。受托责任观认为会计信息的报告内容主要是有关企业经营者的受托经营管理责任的历史信息,而决策有用观认为会计信息的报告内容主要与投资者的决策相关,特别重视预测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方面的信息。再
2、次,会计信息的形成基础不同。受托责任观认为会计信息的形成基础应当是“历史成本”和“实现原则”,而决策有用观认为会计信息的形成基础应当是“公允价值”和“相关性原则”,特别强调会计信息的及时性、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最后,会计信息的报告形式不同。受托责任观认为会计提供的应当是评价企业经营者履行受托责任情况所需要的信息,使用者如何使用这些信息是他们自己的事,而决策有用观认为会计提供的应当是使用者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会计应当充分了解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并按照最有利于其决策的方式报告信息。 从以上差异我们不难推断出“决策有用观”会计目标下的会计是一种“积极会计”。因为决策有用观主导下的会计能
3、够根据会计信息使用者(特别是证券市场投资者)的需要,发动一定的程序,积极主动出击、多方努力寻找、搜集原始凭证和数据,并根据收集到的原始凭证和相关数据(甚至不确定的交易和事项),按照“公允价值”和“相关性原则”对会计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相反,“受托责任观”会计目标下的会计是一种“消极会计”,只是被动地对原始凭证记载的会计事实进行审查判断,然后根据“历史成本”和“实现原则”对会计交易和事项加以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正因为如此,不少人主张用“积极会计”取代“消极会计”,但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 一、“消极会计”是实现会计公正的基本要求 现行的会计信息失真或会计
4、造假的实质结果是人们之间利益的得失问题,即会计信息失真或会计造假会导致一部分不应受益的人受益而使另一部分不应受损的人受损,因而不符合公正原则,也不符合道德原则,自然会受到人们强烈的谴责和批评。如果说社会公正是我们评判改革成功与否的基本出发点的话,那么会计公正就应当成为我们评判会计改革成功与否的基本出发点,它强调的是公正原则在会计原则中的优先性和普遍适用性。事实上会计也一直努力向社会昭示自己对公正原则的追求。中国(大陆)注册会计师协会、台湾会计师公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会徽图案中都有代表会计公正的表象符号-天平。它旗帜鲜明地向全社会昭示的是会计对公平、公允和允当的价值追求。会计核算
5、中的客观性原则、公允性原则和中立性原则无一不体现出会计对公正的价值追求。 从本质上讲,会计是生产的附带职能而不是生产职能本身,会计不是预先防范的机制或制度,也不是预测或决策学科的组成部分,而是一个价值评价系统,因而具有天然的滞后性。我们不能根据前瞻性的想象来制定会计程序或制度,更不能根据前瞻性的想象来提供会计信息。从会计的发展史也不难看出,会计的秉性始终是被动的,会计不能主动出击,直接介入或参与企业的生产活动和经营活动,主动寻找反映和监督的对象。所以说与其披露不公允甚至错误的会计信息,还不如不披露会计信息。如果会计主动出击,难免会产生先入为主的会计偏见,从而使会计的公正性荡然
6、无存。带有偏见的会计,就没有公信力可言;缺乏公信力的会计,就没有生命力。笔者认为,只要会计信息产生的过程及结果不偏向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中的任何一方,无论其结果如何都应当被认为是公正的、合理的和可接受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会计只有保持被动性,才能保证会计信息产生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这一点类似于法官所遵循的“不告不理”和“疑罪从无”的法学原则。会计应当遵循消极原则或者是积极地不作为原则,这样才能体现出公正性。因此,“消极会计”对会计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消极会计”有助于会计功能的发挥 由于认识能力和认识手段的限制,目前会计还无法对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做到真实把握和反映
7、,特别是当某些会计事项具有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时。会计学家常勋先生指出,会计所面临的四大难题(金融工具会计、企业合并和合并会计报表、外币交易和外币报表的折算、物价变动与财务报告)以及环境会计、人力资源会计、公允价值会计、社会责任会计等都涉及不确定或难以确定的事项。对这些不确定或难以确定的会计事项,用现行会计理论和方法还无法解释或解释不清楚。正如会计学家伊尻雄治明确指出的那样:“对于会计人员来说,超越认识的局限达到实质的公正将是不可能的。”在会计实践中应当积极地不作为,即除非必要,应尽可能地少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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