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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誉权与表达自由之价值冲突——“实际恶意”原则评析关键词:实际恶意名誉权公众人物利益平衡2002年6月16日,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在其出版发行的《东方体育日报》上刊出题名《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并且表明将进一步关注此事件。随后于6月17日、19日又对该事件进行了连续报道,刊登了对范志毅父亲的采访及范志毅没有赌球的声明;6月21日《东方体育日报》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为题,为整件事件撰写了编后文章。同年7月,范志毅以《东方体育日报》在2002年6月16日刊登的《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到上海市静
2、安区法院,要求被告向他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2002年12月1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正式宣判,被告《东方体育日报》最终胜诉。这也是中国足球职业化以来第一例媒体胜诉的官司。判决书中指出,判断一则新闻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去衡量。首先,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行为也不违法。其次,被告的报道并未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后果。最后,报告的新闻报道是以为社会公众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笔者对此判决书最感兴趣的是如下言语:“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
3、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1]这份判决书首次使用了“公众人物”概念,清晰简短而有力地阐述了一个重要观念,即在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时,与这些内容相关的公共人物的名誉权应当被特殊对待,公共人物比一般非公共人物公民更有义务忍受轻微伤害,这就是公共人物名誉权保护的反向倾斜规则[2]。这在中国的司法史上没有先例可循,因此,如果本案能够获得二审支持,并且被最高法院首肯而成为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书,那么中国新闻司法的进程也许将往前迈出大大的一步。“公众人物”理念的
4、是《纽约时报》诉沙利文(Neesv.Sullivan)一案。为便于分析,让我们先介绍《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的具体情况。一、沙利文案与“实际恶意”原则1960年3月29日,一个民权组织在《纽约时报》刊登了题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HeedTheirRisingVoices)的政治宣传广告,广告描述了南部黑人正在进行的反种族歧视的非暴力抗争运动,以及他们遭到地方警察残酷镇压的情形,其中尤其提到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Montgomery)的警察对黑人学生施用暴力。事实上,广告中有个别细节不够真实。[3]L.B.沙利文(L.B.Sullivan
5、)是蒙哥马利市的民选市政专员(electedmissioner),负责当地的警察局。他控告《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犯有诽谤罪。蒙哥马利市地方法院陪审团基于严格的私人诽谤规则,判沙利文胜诉,并判《纽约时报》需要支付50万美元的赔偿金。《纽约时报》不仅不服,把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1964年3月9日,联邦最高法院就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作出裁决,9名大法官一致同意推翻阿拉巴马州州最高法院关于沙利文胜诉的判决。最高法院指出:纽约时报虽然刊登了内容不实的广告,并且也的确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由于原告是一名“政府官员”,他必须“明白
6、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证明《纽约时报》事先知道广告上的指控是假的,但仍然明知故犯,照登不误;或者证明《纽约时报》严重失职,对于广告上的指控存有严重疑问,但未作任何努力去查核事实真相(recklessdisregardforthetruth)。布伦南(alice)”原则。[4]美高等法院强调,如果政府官员要在与其相关的名誉损失和诽谤案中胜诉,必须举证说明被告(媒体)在作出那些具有诽谤和诬蔑的报道时带有“事实上的恶意”(actualmalice),即媒体在进行有关原告的报道时清楚地知道自己使用的材料或信息是“虚假不实的”(false),或对其使
7、用的材料和信息的真伪予以“肆无忌惮的无视”(recklessdisregard);在这里,美国最高法院把“实际恶意”定义为明知争论中的陈述为谬误或“毫不顾及”陈述是否为谬误而公布于众。依此标准,当原告如果是一个政府官员时,他要想打赢一场诽谤官司就必须向法庭证明被告含有恶意,或者是蓄意地对他实施诽谤。含有恶意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明知故犯,二是严重失职。明知故犯意指被告明知消息与事实不符,还是不顾一切地将消息发表,换言之就是撒谎、造谣。严重失职则是反映记者编辑在对消息的准确性有怀疑时,不核实、不查证,照发不误。该原则成为后来美国法院处理类似
8、案件的指针,并在1967年的“足球教练和退伍将军案”中,最高法院将“公共官员”(publicofficial)的概念扩展到“公众人物”(publicfigure)。这样一来,不仅政府官员,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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