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相关问题答疑集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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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相关问题答疑集锦(五)51.诉讼标的多大由中院管辖?回答:各地经济情况不同,因此对于此有不同的规定,请参见各省高院关于此问题的具体规定。52.根据《合同法》和《民通意见》的规定,房屋租赁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否则,承租人有权申请宣告房屋买卖无效。请问,设备租赁的承租人有无优先购买权,可不可以申请宣告买卖无效。回答:可以。民法通则意见主要是针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规定,但是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看来,“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2、,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此所谓的租赁并非单单限于房屋租赁,因此设备的租赁自然应该被租赁合同关系所包容。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出卖人通知承租人的期限不再是3个月,而是合理期限内。53.如果女方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立案时立案庭应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已立案,女方在答辩时提出自己已怀孕,民事审判庭应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如果女方在答辩时没有提出来,是否视为女方放弃权利?而不得在诉讼中判决不准离婚

3、?因判决不准离婚是针对实体问题的?回答:当事人不答辩,并不影响案件的进行。因此即便女方没有提出该主张,也不影响其在审理过程中再次提起。54.《公司法》里42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这里的或者监事是指几名监事?回答:任何一名监事即可。55.关于管辖恒定制度,假如行政区域已变更,那么原来已受理案件的法院名称也应变更为新行政区域的名称,那它对原受理的案件所出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不是也应以新行政区域名称法院的名义发的吗?那不是与管辖恒定制度矛盾了吗?应该怎样去理解?回答:管辖权恒定

4、原则主要是指案件管辖权一旦确定,就应当由这一法院一直进行审理,主要是实体意义上的恒定,至于法律文书及相关程序问题,确实无法避免,但并不影响管辖权恒定56.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因害怕挨打,逃跑了。在公安机关的通缉下游自动投案的是否属于自首?回答:属于自首。一般自首的关键有二点,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57.在起诉个人触资企业时,投资人作被告还是个人触资企业为被告?回答: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其他组织”,应以个人独资企业为被告。58.民诉法第23条确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5、民诉意见>第8条被高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两条之间互相矛盾如何处理.回答:民诉意见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后面一句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教,而不仅仅是被告被监禁或劳教一年以上。因此不矛盾。59.行政征购和行政合同的概念可等同吗?回答: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契约方式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征购采用的是行政合同的

6、方式。60.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有3名监事如1名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另外2名反对,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应召开吗?回答:根据《公司法》43条规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所以,1名监事也可以提议,但是并不是必须召开临时股东会。61.英华司考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讲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有种情形为: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为保障行政强制执行的正常进行,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财产等采取暂时性强制措施。这种情形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何在?能否举例加以说明?回答: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依

7、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单行法律的授权。它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如对海关走私嫌疑人的扣留)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与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区别是前提不同,后者以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前者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62.附条件的合同中若条件是违法事项,结果会导致合同无效还是仅仅条件无效合同成立?附条件的遗嘱中若条件是违法事项,结果会导致整个遗嘱无效还是仅仅条件无效而遗嘱依然成立?回答:附条件民事行为之条件的违法对于民事行为自身效力的影响问

8、题,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在民法学理上,违法的条件通常会直接导致民事行为整体无效,而不单单是条件无效。比如,甲与乙有积怨,为了报复乙,甲私下与丙协商并承诺,如果丙将乙打伤,则赠与5000元。由于该民事行为附有违法条件,该行为当然无效。此解释亦适用于附条件之遗嘱。63.市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能否对市公安局局长进行监察?如果说监察机关只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进行监察,不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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