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相关问题答疑集锦(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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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相关问题答疑集锦(七)1.问:抢劫进入银行职员集体宿舍是加重情节吗?答:不是。必须以银行经营资金等为抢劫对象的才是加重情节。2.问:请问《行诉解释》第24条规定:“第三人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是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可以提起上诉?答:行政诉讼中不区分有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中才有这种区分,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有权上诉。3.英华《刑事诉讼法》教材中在死刑复核的要求中有一个“一案一报原则,请问它的具体含义是什么?答:所谓“一案一报”,就是死刑复核案件的报请过程中,必须以单个案件(一个案件中可能有多个被告人)为单位,而不是以

2、被告人为单位来报请。4.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有6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请问: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算不算回避适用对象,如果是那么他属于哪一类,不是又属于哪一类呢?答: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应当属于回避的对象,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人员”之列,《法院解释》第23条所规定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也属于广义的“审判人员”之列。5.问:我国是否实行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责任转移相分离的原则?如果是,那么在解题中应该怎样运用此原则呢?答:我国实行的是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责任相分离的原则。但是具体的规定是,一般情况下所

3、有者承担风险,但是允许当事人约定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相分离。具体可见合同法的相关规定。6.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同时该法第154条第2款规定: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请问:(1)这两个条文是否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怎么适用?(2)假设某甲事故发生时间是1995年6月18日,请问在什么时候算满两年?是1997年6月17日还是18日?利害关系人最早申请时间是什么时候?答:第一,是同以法律里特殊规则与一般规则的关系。意外事故和战争的情况下,适用23条,一般情况

4、下适用154条。第二,以外事故发生日为1995年6月18日,那起算时间是当日,即1995年6月18日,到1997年6月17日即满两年。因此最早可提出申请的时间为1997年8月18日。7.问:如果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等危险物质(也就是触犯了《刑法》第127条的规定),是为了出售枪支弹药等危险物质(即犯罪目的是为了《刑法》第125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是数罪并罚,还是从一重定罪?还是转化定罪为刑法第125条的相应罪名?答:这是牵连犯,应该从一重处罚。8.问:间接正犯是指什么情况下犯罪?如实行另外犯罪要数罪并罚吗?答: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不构成此罪的他人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被利用者也可能构成犯

5、罪。例如:甲对乙称某处有普通电线,要其盗窃之,其实为广播电视通信电线,那么甲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乙构成盗窃罪。9.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解释》第41条第1款: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第43条: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如何理解以上两款的内容?第43条是否指在一审的审理期限内?按这种说法,所有当事人都可以故意拖延提交证据的时间?答:《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解释》第43条因为涉及举证期限的问

6、题,所以应当只限于第一审。证据规定没有实行绝对的时效限制,而是开了一条小口子,意图是将那些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中提供的关键证据纳入到案件审理中来。因此,的确每个案件的当事人都可以借用此条款来辩护,但是,他必然要承当相应的证明责任,即证明该证据确实是在举证期限中无法提供,如果证明不能,则法官也不会采纳该证据。10.问:家庭生活困难,当地政府出具证明可以作为适用假释的条件吗?答:一般不可以。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适用假释。11.问: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7条规定“在非国有制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

7、法定代表人可以提出诉讼。”此处该企业提起诉讼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诉讼有何不同?企业诉讼不是以法定代表人提出诉讼来表现吗?是不是他说的企业提起诉讼的情况只是针对企业没有法定代人的时候?才以企业的名字提起诉讼。答:这里司法解释说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主要是指企业本身不想提起诉讼,而法定代表人想诉的情况,另一种就是企业已经被注销、撤销后,原企业已经不存在,无法起诉。12.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公安派出所能否单独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为什么?答:此处应当由派出所作为被告,因为根据《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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