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业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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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业的挑战easurestoit’sproblem.LonlyPutforypointhopeitcanhavesomehelptothemixedmanagingmode.摘要:在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国际化的浪潮下,我国分业模式下的金融体制日益暴露了整体竞争力不足的缺陷,再加入WTO以后我国金融行业逐步对外开放的背景下,西方国家相对成熟的混业经营模式必然对我国金融市场形成巨大的威胁,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成为不可扭转的历史趋势,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金融市场现状的分析研究以及对国际金融形势的总结报告论证混业的必要性并对其可能带来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提出一己之见,希望能够对“混

2、业经营”有所帮助正文:“混业经营”又可称为“金融混业”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业务相互渗透相互交叉而局限于自身营业范围内,通过实现混业的比较利益从整体上提高金融业的运行效率和竞争力的经营模式,它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监管上的混营,一是业务上的混营。目前国际上的混业经营模式主要两种类型:“一是同一法人内部通过不同部门分工协作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德国的全能银行是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二是通过资本联合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在公司内部设立若干子公司分别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集团式混业经营如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这两种模式都是以银行为核心兼有银行业务多样化和进经营自由化的多元化经营模式,随着

3、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它们之间的差异正在逐步的缩小混业经营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客观要求,由于以市场为主导的资源配置方式逐步完善各金融业务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提高联系更加紧密,分业模式下的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隔离式独立经营限制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协作自由配置资源,使得大量资金难以充分发挥作用,无法实现金融业的整体优势,兼于国际经济一体化下激烈的国际竞争和各国本身发展需要“混业经营”应运而生了混业经营最早出现在美国,美国金融业“分业—混业—分业—混业”的发展历程也典型代表了混业经营在世界上“否定只否定”的发展规律,1928年美国的《麦克顿法案》鼓励银行和证券业的混合经营,不少商

4、业银行为了分享巨额利润开始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跻身证券市场积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单由于监管不善导致其发展过度,1929年从美国开始引发了危及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无论政府部门学者专家商业人士都普遍认为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是引发经济危机的主要原因,联邦政府痛定思痛1933年着手实施以整顿金融也为核心的“罗斯福新政”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案明确规定:“联邦储备银行和加盟联邦储备制度的州银行原则上禁止买卖流通有价证券,禁止承销新发行有价证券业务;主营股票、公司债及其有价证券的个人或法人,不可以从事存款业务;加盟银行不可以把主营股票、公司债及其他有价证券业务的所有任何形态的法人作为其关

5、系公司;除经过联邦储备理事会的特别认定,任何从事证券业的人,不得担任成员银行官员、董事或者雇员。”②该法案从根本上将金融业的各行业区分开来此后国会又出台了《证券交易法》《信托契约法》确立了美国金融体系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经营模式,美国的做法对其它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而德国与瑞士则由于特殊历史原因一直坚持混业经营,相对于德国的全能银行美国的金融市场越来越显非常狭小,极大的限制了其整体竞争力和经济发展速度,美国意识到分业经营虽然当时促进了经济的复苏却牺牲了金融业整体优势和效益,它已不再适应国内外形势必须开始科学管理的混业模式,出台了一系列放宽金融管制的法规《金融现

6、代化服务法》正式废止了长达66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肯定了“混业”的模式,从此美国金融业迈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显示了多元化经营的优势,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分别开始了混业经营,混业日益成为世界银行的发展趋势,中国加入WTO后面对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若想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关注自身模式与混业模式之间的优劣情况,决定取舍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事实上是容许混业经营的,大多数银行都不同程度的通过全资或参股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参与了证券投资业务,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制,业务上混业和监管上的分业导致了金融秩序混乱和管理层的一系列腐败行为,银监会提出了严格的分业经营的要求,

7、1995年全国金融会议正式提出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法》也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证资产的增值保值,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务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的资金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保险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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