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承认离婚与法律别居公约》述评——兼论中国加入的可行性研

海牙《承认离婚与法律别居公约》述评——兼论中国加入的可行性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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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牙《承认离婚与法律别居公约》述评——兼论中国加入的可行性研  《承认离婚与法律别居公约》是在1968年第十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制定的,该公约现已生效,截至2000年1月,共有17个国家或地区批准了该公约。[1]从公约的批准情况来看,它不仅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婚姻领域制定的最为成功的公约,而且,就参加国数目来看,在所有的海牙公约中,也是比较成功的。    一、公约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海牙《承认离婚与法律别居公约》述评——兼论中国加入的可行性研  《承认离婚与法律别居公约》是在1968年第十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制定的,该公约现已生效,截至2000年1月,共有17个国家或地区批准了该公

2、约。[1]从公约的批准情况来看,它不仅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婚姻领域制定的最为成功的公约,而且,就参加国数目来看,在所有的海牙公约中,也是比较成功的。    一、公约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制定一个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承认的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离婚判决承认领域里所作的第二次努力。离婚方面的国际冲突立法是统一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对于致力于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来说,早在其第一届会议上便有人提出应该将离婚的法律问题统一列入会议议题。[2]早在190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曾制定了一个关于离婚与别居管辖权与法律冲突的公约,对该领域的国际立法做出了初步努力,1902年公约在制定之初,

3、也受到各国的普遍欢迎。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形势的发展它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指责。该公约迎合了订立之初多数成员国欧洲国家的做法,将管辖权建立在配偶双方的共同国籍的基础上,并未顾及以住所地、惯常居所为承认离婚判决的标准的国家的利益;而对于法律适用则要求被请求国法和诉讼地法同时适用,此种双重的法律适用对渴求判决得以承认的当事方无疑过于严苛。[3]    与此同时在国际社会中,二战期间和二战结束后,短期或长期的跨国劳工移民现象大量出现,涉外离婚成为一个典型的法律现象。对于这种大量出现的涉外离婚,不能仅仅根据本国确定管辖权的标准来决定涉外离婚的承认与否,各国都认为需要对该领域的国际实践进行重新

4、估价。离婚领域正处于一种无序状态,这处无序状态与社会实践极不协调,因为跨国离婚的许多问题,诸如再婚的效力、再婚中子女的法律地位、婚姻财产权利,继承等问题都取决于离婚的承认。于是就离婚和别居的承认制定一项公约便成为了一项迫切的需要。    早在第十一届会议召开之前,就有不少专家建议对此公约进行修改,1960年召开的第九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决定由会议秘书处对制定一个关于离婚、别居等影响自然人身份问题的公约作初步的研究,并由当时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事务局负责准备一份研究报告,交由各国政府讨论。第十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设立的第五委员会讨论了秘书处对该问题所作的所有先期研究及各国政府对研究报告的答复。

5、根据第五委员会所作的建议书,第十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决定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负责公约的起草工作。该特委会于1965年10月召开了会议,并且拟出了一个公约草案,提交给各国政府征求意见。1968年第十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即以此公约作为基础制定了《承认离婚与法律别居公约》。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    《承认离婚与法律别居公约》共有三十一条,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在缔约国国家领土内获准离婚和别居的承认。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及对象    公约第1条规定了公约调整的范围,即一个缔约国对在其他缔约国内通过司法程序或通过该国国内公认有法律效力的其他程序获准的离婚和别居的承认,应适用本公约。本公约不适用

6、于作出离婚或别居判决中所宣告的关于过错的认定或附属命令,尤其是有关金钱责任或儿童的监护的命令。其中第一款规定了所调整的事项,第二款规定了公约所不予调整的事项。也就是说,分别从正、反两个面说明了公约适用的范围。    据此可以看出:第一,公约不同于1902年海牙公约,它仅是关于离婚和别居的承认的国际立法,并不涉及离婚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即是一个单一公约而非双重公约。所谓单一公约,是指公约只规定离婚与别居判决的承认问题。而所谓的双重公约,是指公约不仅规定离婚与别居判决的承认问题,而且还规定判决的管辖权,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单一公约,有人认为它能够大大减少跛足婚姻的出现,即当事人的婚姻在一国被

7、认为已经通过离婚而被解除,但在另一国却被认为仍存在婚姻关系情况。而且它也能够保证离婚的人重新缔结的婚姻的稳定性。但是,由于它仅仅规定了那些有助于保证离婚与别居判决得以国际承认的间接管辖权的根据,而未直接规定涉外离婚与别居的管辖权,因而它也不能完全防止跛足婚姻的出现。正因为这一原因,同时也希望避免在离婚问题上挑选法院现象的出现,公约制定中,一些会议代表认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应该制定一个复合公约。考虑到各国关于离婚管辖权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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