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 争点以及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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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责任争点以及反思编者按:我国合同法的制订,曾经大量借鉴国外以及国际上的提高先辈立法、判例以及学说,属比较法的产物,因此适用中会出现1些疑困难目,其中又以合同责任的相干题目最为繁杂,存疑至多,争点也至多。本报刊发的这篇文章,聚焦争点,探析法理,希望有助于加深对于合同责任的理解。1、合同义务的扩大与合同责任的重构(1)合同义务的扩大在以去的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义务即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给付义务)。不外,在现代合同法理论上,夸张债权目的的实现,施行进程中的义务已经不限于约定的给付义务,为了实现债权目的,依据诚信原则以及交易习气,还请求债务人作出必要预备、不应作毁坏债权

2、期待的行径、在全部合同进程中绝必要的留神以维护相对于于人的人身、健康、财产等法益,这便是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接受了这种理论,划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产生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合同法第610条第2款)。除了这类施行进程上的附随义务外,我国合同法此外又划定了先合同义务(第4102条、第4103条)与后合同义务(第9102条),将合同义务(合同法上的义务)入1步扩大。在我国法上,所谓合同义务的扩大,指的便是以给付义务为核心,出现了包孕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在内的义务群(参见图1)。在立法上1般性地划定合同瓜葛上的义务群,大概我国合同法开了历史的先河,因

3、为在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这方面的规范基本上都是表现为判例法的形势。(2)合同责任的新构造在我国的学说上,“合同责任”概念自身就是1项争点(参见崔建遥《合同责任钻研》第8页;王利明《背约责任论》第26页下列)。本文所说的合同责任,是因背抗“合同法上的义务”而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与上述合同义务的扩大相对于于应,相应地在我国合同法上也出现了合同责任扩大的现象。该现象虽与国外学说所谓的“契约责任的扩大”类似,但仍存有少许悬殊,好比对于于德国判例法上的“附维护第3人效劳的合同”法理,在国外理论上被作为合同责任主观的扩大,我国学说虽对于此不乏先容,但原则上不应作为合同法上合同

4、责任扩大的内容,因为合同法夸张了“合同的相对于于性”原则(第1百2101条),仅个别条文答应第3人享受合同权力(如第2百3104条将合同权力及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因此,目前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责任的扩大,主要表现为合同责任客观的、时间上的扩大。本稿所谓“合同责任”,主要指缔约上差错责任、背约责任与背抗后合同义务的责任(参见图1)。关于背约形态,学说解释不1。合同法颁布之前,争辩最大的是应否吸收“先期背约”。合同法确定了先期背约作为1种背约形态(第1百零8条、第9104条第2项)。现在望来,背约形态包孕先期背约与现实背约两类。详细言之,先期背约包孕“明确表示

5、不施行”(施行期前的拒尽施行)以及“行径表明不施行”(施行期前的施行不能);现实背约分为“不施行以及施行不相符约定(第1百零7条)”,“不施行”包孕施行不能以及拒尽施行,其特色是产生在施行期后;“施行不相符约定”包孕施行迟延以及不完整施行(包孕瑕疵施行与加害给付);在合同施行需要债权人协助场合,受领迟延亦属于背约,其中拒尽受领可回属于不施行,不能按时受领可回属于施行不相符约定(参见图2)。合同法对于于背约责任改采了“严格责任原则”,这1做法参考了CISG(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PICC(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合同法用意与国际公约接轨的表现。合同法中的“背约责任

6、”,其内涵实际上与大陆法系的“债务不施行责任”有所不同,表现在“担保责任”已经经被统合入了背约责任当中(第1百十一01条,第1百5105条等);此外,“背约”与CISG使用的non-conformityofcontract概念亦有所不同,体现在相应的责任上,我国的背约责任已经经可以把对于人身酿成的“扩展侵害”纳进入来(第1百十一02条为此解释留有了余地)。此外,合同法虽划定了后合同义务,但背抗后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如何,却未做出详细的划定。笔者认为,仍应按背约责任处理,但不能作为严格责任,在形成要件上应该请求债务人拥有可回责性(称为合同完毕后的差错)。2、缔约上的

7、差错责任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的“缔约上差错”理论,和后来德国判例的发铺,对于我国亦有相称的影响。民法通则中已经经部门地囊括有对于缔约上差错的划定(第6101条)。合同法第4102条、第4103条等,参考了PICC以及PECL(欧洲合同法原则)的划定,对于先合同义务及缔约上差错责任作了更加具体的划定。(1)责任要件在学者通常见解上,请求(1)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互相接触(接触瓜葛);(2)1方当事人背抗先合同义务(义务背抗);(3)背抗先合同义务的1方拥有可回责性(回责事由);(4)侵害的产生。此外,在我国法上,其实不请求相对于于人无差错;假设相对于于人对于于侵害的产

8、生也有差错,则“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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