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的定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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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法的定位问题广大朋友们,关于“能源法的定位问题”是由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我国已经制定了《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能源法》也有望于2009年通过。但《能源法》既不能是这些法的简单叠加,也不是简单的查漏补缺,应对其立法角色、立法内容和法律效力进行科学的定位。《能源法》的角色定位:纲领性和政策性中国的能源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安全问题,即能源紧缺的形势相当严峻,需要开源。二是结构问题,即由化石燃料占主体的结构向化石燃料、清洁能

2、源和可再生能源并重的结构方向优化。三是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由能源利用导致的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持续保障,因此,中国必须关注能源安全、能源结构和由能源导致的环境问题等根本问题,关注中国能源产业发展和能源持续保障的纲领性问题。而这些问题,《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因为自身目的的局限性,没有规范或者周密地规范,需要综合性的《能源法》来解决。要实现这个目的,有两个路径:一是把《能源法》作为一部纲领性和政策性的法律即基本性能源法来通过

3、,这一般需要全国人大来通过,也可以借鉴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的做法来变通解决。二是用《能源法》弥补《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的不足,那么该法就是专门解决能源安全、能源结构优化和能源利用环境保护的一般性法律。而我国目前需要的是为国家能源的总体发展建立方向坐标的法律,需要的是对相关能源立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进行方针指导的法律,需要的是协调各单行和专门能源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解决它们之间冲突的法律,而不仅仅是一部查漏补缺的综合性法律,所以最好走第一种路径。《能源法》的内容定位:不局限

4、于行业从能源法制建设的整体考虑,《能源法》创设的基本原则和构建的主要制度既应指导各单行和专门能源法律法规的制定或者修订,也不能是各单行能源法律法规的简单重申。也就是说,《能源法》的内容与《电力法》、《煤炭法》应有所不同,它不会是一部具体化的局限于行业的能源法律;与《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也应有区别,不应是立足解决每一个方面的问题而制定的专项法律。基于此,《能源法》在内容选择上应当采取以下5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宣告国家能源发展的目的、基本理念和战略,宣告国家、社会、企业、公民的基本能源权利和义务,明确国家的环

5、境保护职责。二是明确能源科学发展和保障的原则、制度。对于《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共同规定的原则、制度和机制,应当归纳后纳入自己的内容之中。三是《能源法》应建立区别于各单行和专门能源法专门调整机制的综合性调整体制和机制,如综合性的监督管理体制,综合决策和区域化、整体化、全面化的调整机制等。四是既应发挥国家干预的作用,也应考虑市场和社会的需求,使基本的能源管理制度与市场机制、社会机制相衔接。五是规定国家能源安全的保障方法和程序;规定国家能源结构优化的目标、方法和程序;规定如何与环境

6、保护法衔接,预防和治理由能源利用产生的环境问题。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小编专门编辑了“环境公益诉讼辨析”,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环境公益诉讼是近年来环境法学界和环境保护实务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不少学者和环境保护人士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各方面的研究,也发表了不少成果。但是,若以法律思维方式仔细分析我国现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不难发现这些研究过于关注技术细节和制度设计,却忽视了一些本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理论

7、核心问题——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环境公益诉讼的客体。以下笔者从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角度出发,就上述问题进行辨析,以期能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实效的指导。一、导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公益诉讼理论还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但实践早已走在了前面。近年来,各方面人士向法院提起了大量的公益诉讼,其中有不少是环境公益诉讼。以下是几个具有典型意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案例1:2000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300名市民以经青岛市规划局批准的在音乐广场北侧建立住宅区的做法破坏了广场的景观、侵害

8、了自己的优美环境享受权为由将青岛市规划局告上了法庭。法院受理了此案,认为青岛市民具有主体资格。案例2:2002年6月,浙江省杭州市农民陈法庆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杭州市余杭区环保局告上法庭,认为环保局没有对制造粉尘、噪音的石矿企业进行处理,法院判决驳回起诉。2003年12月,陈法庆又以同一事由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浙江省环保局告上法庭,法院未受理此案。案例3:2003年2月,浙江省杭州市律师金奎喜向杭州市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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