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本质定位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本质定位

ID:17142978

大小:32.14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8-08-28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本质定位_第1页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本质定位_第2页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本质定位_第3页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本质定位_第4页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本质定位_第5页
资源描述: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本质定位》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本质定位——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研究之视角甘强摘要:经济法和社会法的法本质定位是探讨经济法和社会法关系的前提和重要进路,笔者借用社会分化的研究范式,通过对二者的社会学运动进行考察,认为二者的共同点在于都体现了国家干预,但经济法是国家克服市场失灵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形式,其基本特征是经济性;社会法是国家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形式,其基本特征是社会性。二者的法本质是不同的。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法法本质一、问题的缘起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研究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但学界对此却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这使得对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认识

2、显得特别混乱。目前在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讨论中,比较集中的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经济法属于社会法并认为经济法的理论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进路只有

3、转向社会法才是康庄大道;另一种认为经济法与社会法是两个并行不悖的法部门,社会法不是经济法的发展进路。面对这种争论,如果不通过深入的研究来廓清它们的关系,不仅会制约这两个法部门自身的理论发展,也不利于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以及这两个法部门与其他法部门之间的对话和交流。并且“特别是在我国已从以经济改革为重心转向以社会改革为重心的体制创新阶段,对‘社会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加以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1]因此学界也逐步关注二者的关系。[2]笔者以为,当我们讨论二者关系的时候,首先应当对经济法和社会法究竟是什么有一个恰当的认识,即应当对经济法和社会法进行本质定位,否则

4、我们就缺乏讨论的前提,诚如迪尔凯姆所强调的:“社会学家的第一步工作应该是界说他所要研究的事物,以使自己和他人知道他在研究什么。这是一切论证和检验所最不可缺少的首要条件。”[3]然而遗憾的是,学者们在讨论二者关系时,却往往忽略了这个前提。比如对社会法的认识,虽然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社会法”一词频频出现在我国学者的论著中,但究竟什么是“社会法”却很少有人论及。[4]或者虽有论及,却缺乏严谨的论证。一个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赞成经济法是属于社会法的学者大多将社会法视为与公法、私法并列的第三法域,然而对于“第三法域就是社会法”的结论却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5]在这

5、样的前提下,讨论二者的关系显然不具任何意义。这也是造成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混乱的最主要的原因,所以要辨明和昭示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关系,必然要求我们对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

6、k'scredit二者法本质进行定位。二、当下对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本质定位的讨论㈠关于经济法的本质定位关于经济法的本质,虽然尚没有一个完全公认的说法,但经过多年的探索,学者们基本上都是在政府与市场的框架下来求证经济法的本质,形成了市场缺陷由政府弥补、政府缺陷由市场弥补的政府与市场双向互动的基本共识。无论是采用“调节”、“调控”、“协调”、“规制”、“管制”、“调制”、“管理”等等表述方法,事实上都反映了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对于经济生活进行某种程度干预的观念,因此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6]即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7]㈡社会法的本质定位相对于经济法的本质定位,社会法就要复杂许多,可以说社会法的本质定位至今还缺乏严谨性与一致性。社会法究竟是一个新的法域,还是一个法律部门,抑或不过是一种新的法律思潮或方法在各领域的适用?学界尚无定论。大致说来人们对社会法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将社会法视为相对于“个人法”的一种法哲学理论,我国上世纪30年代就有学者在这个意义上认识社会法,他认为社会法主要是指以“狄骥”为代表的社会法学理论;[8]二是将社会法视为一种法的演进方向,如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所主张的与自由主义的私法相对称的社会法。[9

8、]三是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认识法源问题时,loanap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