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保荐人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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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保荐人制度探析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市场内部潜在的风险也逐渐显现,证券监管部门采取了多种方式以防范和化解风险,包括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对违反监管法规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处以严厉的惩罚;制定大量法规和规则,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的制衡机制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针对我国证券发行中的非法行为而实行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加大中介机构尤其是保荐人(即券商)的责任,加强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一、保荐人制度的内涵  

2、所谓保荐人制度,就是指由保荐人(券商)负责对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的制度。简言之,保荐制将使券商负有一定的连带担保责任。保荐人要对企业进行上市前的实质性审查和上市后的持续辅导,使之符合目标市场上市规则的要求。保荐人在这过程中承担着完全的保荐责任。  目前采用保荐人制度最典型的主要有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保荐人制度最早由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于1995年在其新开的二板市场中正式引入。1999年,香港证券交易所在开办创业板市场时

3、,也仿效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做法,在发行环节实行上市保荐人制度。2002年1月,上市公司欧亚农业的财务造假问题被全面揭露,主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这件事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欧亚农业事件曝光后,香港政府认为,为继续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就必须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从而增强中介机构的质量把关能力。2003年5月3O日,香港交易所和香港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监管规则的咨询文件》,要求主板市场同样实行上市保荐人制度。保荐人需要在包括整个发行上市过程,以及上市后一段时间(比如两个会计年度)在内的整个保

4、荐责任期间,在中介团队中充当“第一看门人”角色,对上市公司质量进行总把关。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保荐人制度在我国的主板市场的证券发行上市活动中得以正式确立。  二、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基本框架  我国保荐人制度借鉴了海外创业板市场保荐制度的许多可取之处和香港在主板市场实行保荐制度的做法,同时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特有的问题采取新的措施。在此基础上建构起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基本框架。笔者就特别值得关注的几点加以分析:  (

5、一)保荐机构的从业资格  对保荐机构从业资格进行规定是确保保荐责任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资格的规定中有如下几点应当关注:第一,保荐机构应具有主承销商资格。《暂行办法》第1O条第1款规定,保荐代表人数少于两名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第3款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海外创业板市场一般都设置了严格的保荐人资格审查制度,具体内容是:(1)保荐人必须具有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清白而良好的业绩记录;(2)保荐人的发行人员素质要达到一定的专业水平;(3)保荐

6、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抗御风险的经济实力;(4)对主承销商实行严格的年检制度。严格资格审查可以确保保荐人拥有高度专业水平和足够的资源储备,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暂行办法》中也详尽规定了类似于海外创业板市场的保荐机构的严格资格审查制度。第二,保荐代表人应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但《暂行办法》并没有进一步予以明确。这也是证监会为了增加实施的灵活性而采取的方法,在其他文件中对保荐人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将有针对性提出要求。如果条件规定得较严,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人才会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将引发证券公司间的人才争夺。第三,《暂行办法》

7、第42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但对于保荐代表人是否可以同时负责保荐机构的多个项目未予以明确。这一规定极大地影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竞争力,如果办法规定可以同时保荐多个项目,则保荐代表人的多少不会影响到可保荐项目的数量,反之则保荐代表人的多少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实际完成项目的多少。此外,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间接影响到保荐机构代表人能实际履行职责的人数。  (二)保荐机构的职责  我国保荐人制度采用了公司上市与持续督导责任模式,同香港创业板的公司上市与信息披露责任模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8、公司上市保荐业务基本上是一致的,就是确保上市企业符合上市的条件。而持续督导责任除信息披露外,还包括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与信守承诺。这些方面的督导责任是针对内地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甚完善、关联交易不规范、随意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等问题而设计的。  另外,保荐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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