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关于原告资格功能之争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关于原告资格功能之争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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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关于原告资格功能之争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学者为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而开出的良方,原告资格的扩张则是这剂良方发挥药效面临的最大障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能不能扩张?怎样扩张?这些问题的解答,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原告资格的功能定位。因为,在功能主义者看来,法律并非一种自治的学问实体,尽管法律包含有自己的概念和术语,但他们只不过是达到某种结果的手段而已{1}。也就是说,在功能主义者看来,法律只有通过其所欲达致的功能或目标才能得以理解。既如此,原告资格规则的功能定位对于原告资格制度的具体构建而言就具有了决定性的意义。原告资格规则的功能一旦确定,那么作

2、为实现该功能之手段的原告资格判断标准也就相应地得以确定。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能否扩张以及怎样扩张,只有在明了了原告资格的功能之后才能作出合理的解答。本文拟就美国有关原告资格功能的各种学说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对原告资格进行符合其本质的功能定位,以便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提供相应的参考和借鉴。 当然,准确定位原告资格规则的功能并非易事,H·盖茨就曾谈到这一点。他说:要阐明这些原则所发挥的作用也绝非易事。原告资格(standing)这一要素有时候也被评价为把许多烦人的家伙隔离出法院,以实现司法关系较少的资源的恰当配置。或者有人说这是因为原告的法律地位如果不受判决

3、结果的影响,就不可能出现认真彻底,铿锵有力的辩论。也有学者主张原告资格的基本目的是保护政府机关、避免司法介入,因为司法介入是偶然的,是基于不主张某种个人实体权利的私人要求的{2}。 从盖茨的这段话中可以看出,有关原告资格规则的功能定位至少有三种观点:一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预防滥诉”说,二是促进当事人认真彻底地进行辩论的“热心辩护”说,三是防止司法机关介入其他政治机关之事务的“三权分立”说[1]。究竟哪一种或哪几种功能定位更接近原告资格规则的本质,笔者不能妄下评论,只有在对各种学说进行一番庖丁解牛般的分析之后才能作出合理的解答。 一、“预防滥诉”说及其分析 (一)“预防滥

4、诉”说的含义 “预防滥诉”说认为,原告资格是法院用以排除不适当的诉讼当事人、以减少法院诉讼积案的工具,通过运用原告资格这一工具,法院可以预防当事人滥用诉权,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置到那些值得通过司法程序加以解决的案件中,从而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美国,“预防滥诉”说的主要代表是斯坦福大学法学院KenhE.Scott教授。Scott教授指出,与市场上的其他商品一样,司法机关提供的司法服务也是需要成本的。不过,司法服务与市场上的一般商品不同,它主要由政府提供,其成本由纳税人整体而非单个诉讼当事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服务的使用者并没有承担该服务所需的全部成本,滥诉的可能性由此

5、增大。此时,原告资格作为一种替代市场机制的办法,发挥着预防滥诉、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功能{3}。 除了Scott教授外,约翰·马歇尔·哈兰(JohnMarshallHarlan)大法官也是“预防滥诉”说的支持者。哈兰大法官坚决反对原告资格的自由授予,认为原告资格的自由授予“完全会破坏联邦程序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即在诉讼开始之时就排除那些胜诉无望和不具有可裁判性的诉讼请求(unmeritoriousandunjusticiableclaims),以免听证程序(evidentiaryhearings)耗费当事人和法院的财力和时间。”{4}由此可见,在哈兰大法官看来,原告资格的功

6、能就在于它能够排除不适当的诉讼请求,从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预防滥诉”说的运行机理 Scott不仅指出了原告资格的滥诉预防功能,还详细论述了原告资格是如何实现这一功能的{3}。在Scott看来,原告资格授予了法官决定原告所遭受的损害是否值得耗费司法资源的权力。法官根据原告在案件中享有的个人利益的大小以及运用司法机制对其进行保护的社会利益的大小来决定是否赋予原告起诉资格。案件所涉及的利益越是间接、微小(insubstantial),运用司法机制对其进行保护的社会利益就越小,法官就会拒绝授予原告起诉资格;反之,案件所涉及的利益越是直接、越大,

7、运用司法机制对其进行保护的社会利益就越大,法官就会赋予原告起诉资格。由此可见,在运用原告资格预防滥诉时,其运行机理非常简单,主要由法官根据当事人在案件中所享有的个人利益的大小以及运用司法机制对这种利益进行保护所产生的社会利益的大小来决定。 (三)“预防滥诉”说评析 从时间上来看,“预防滥诉”说盛行于沃伦法院时期(1953-1969)。这一时期被喻为“美国公法中两个富有创造性的重要时期”之一,因为在这一时期内,联邦最高法院以司法能动主义为其法哲学基础,扮演着一种立法者而非法官的角色{5}。在能动主义司法哲学的指导之下,沃伦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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