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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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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诉讼第三人论文摘要:民事诉讼第三人是由司法实践和诉讼法学理论共同探索的产物。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也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高速发展,逐步萌芽、确立、完善的。第三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最出采用第三人制度是为了便于诉外的利害关系人,保护其合法权益,但罗马法并没有很好的将这一制度发展、完善。十六、十七世纪以后,生产力的发展拓宽了民事交往的领域,现有的法律已无法更好的去保护诉讼中涉及到的第三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法学家顺应了民事纠纷发展的要求,在一系列资本主义民事诉讼立法中正式确立了诉讼第三人。而真正规定这一制度的
2、现代法典是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虽该法只规定了诉讼参加的相关程序,没有对诉讼参与的实质加以规定,但它对大陆法系各国以后的诉讼参加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对之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随后,日本、奥地利、中国、苏联等国都加以借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虽对此有相应的规定,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要求保护自身意识对的逐步增强,现行的法律在对第三人的制度的规定上有所不适之处。本文试图对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进行探索,并对第三人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与大家共
3、同商讨。关键词:第三人 请求权 诉讼标的一、第三人的由来和产生在古老的社会以前,源于落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两个相同主体间的一次性成了当时民事交往的基本模式。由此也决定了民事诉讼中通常以原告诉被告的“两造诉讼格局”存在于审判实践之中。尽管罗马法承认对他人的诉讼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独立申请参加诉讼及上诉或声明不服。罗马法采用这种制度的原因,在于方便诉外的利害关系人,保护其合法权益,但诉讼第三人制度也终未能在罗马法中得到确立。十六、十七世纪以后,生产力的发展拓宽了民事交往的领域,民事交往远远突破了两个相向要求所形成的联系,若
4、干经济实体之间形成了彼此衔接,相互影响的链条。当该链条的某一环节出现违法或侵权行为,往往导致连锁反映,在这些复杂纠纷面前,传统的“两造诉讼格局”充分暴露了其缺陷。因为,倘若削足适履地将连环纠纷分段成若干个“两造诉讼”,常常会导致诉讼浪费,裁判冲突,有悖于诉讼经济原则和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法学家顺应了民事纠纷发展的要求,在一系列资本主义民事诉讼立法中正式确立了诉讼第三人。在我国,1948年由陈谨昆拟定的《中华民国新民事诉讼法草案》第一次提出建立诉讼第三人的构想,这可视为诉讼第三人在我国的萌芽。在《中华人民共
5、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前,对诉讼第三人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普遍用“诉讼关系人”的称谓,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家学者们摒弃了“诉讼关系人”的提法,选择使用了“第三人”。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若干问题发布了一系列司法实践解释,这样民事诉讼第三人在我国正式确立。二、第三人的概念(一)、第三人的概念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二)、第三人的
6、特征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7、这种利害关系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二是来自法院对诉讼的处理结果。参加诉讼的目的:一、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二、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人参加诉讼即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即便有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也不是为了维护参加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诉讼。(三)、第三人的分类各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第三人的分类不尽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两类: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是无独立请
8、求权的第三人。(四)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本诉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有全部的独立请求权,还是有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只要其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参加诉讼,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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