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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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诉讼第三人摘要: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一个涉及诉讼理论和审判实践的重要问题,目前,在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有些同志对第三人的含义,法律地位及其一些相关问题存在一定的认识上的不一致。探讨这个问题,对于正确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弄清一些基本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打算就这问题,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关键词:民事诉讼第三人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一、概述民事纠纷有的简单,有的错综复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争议时,往往可能涉及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如果第三人没有参加这一诉讼,就不利于人民法院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彻底及时地解决纠纷。因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对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2、是没有拘束力的,如果应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由于未参加而提起独立的诉讼程序,不仅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拖延纠纷的彻底解决。同时还可能造成人民法院对同一纠纷内容作出前后矛盾的判决,或由于前案终审后业已执行,而使新提起的案件终审后,在执行上造成困难。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上述种种不利后果,彻底解决同一标的相互关联的问题,赋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二、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以对他人之间的诉讼

3、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①。(二)特征(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2)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已的权益。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即使有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也不是为了维护参加一方当事人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诉讼;(3)

4、在他人诉讼开始后,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就不可能有第三人参加诉讼。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本诉讼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是有全部的独立请求权,还是有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只要其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参加诉讼,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

5、1)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至于第三人是否确有独立请求权,只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才能确定;(2)将本诉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正在进行诉讼的原告、被告双方对立,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他认为无论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他有权以本诉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

6、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他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实际上是提起一个新诉。在这个“新诉”中,原告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则是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诉讼标的是本诉中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诉讼理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享有原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所应承担的诉讼义务。但他又不是本诉中的原告或者共同原告。(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为维

7、护自己的利益参加(自行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当事一方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征:(1)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厉害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前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在原告、被告进行诉讼的法律关系中,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直接责任虽应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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