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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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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行为公定力质疑
2、第1 摘要:行政行为公定力与现代行政法理念相悖,对我国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制度的设立构成了障碍,影响了法治状态下权利与权力新型关系的构建。具体表现在:行政行为公定力缺乏实定法支持,有悖于公平正义理念,其理论依据缺乏合理性,其理论构建缺乏逻辑上的周延性。因此,行政行为公定力应退出行政行为效力领域,并确立以权利直接制约权力的独立价值取向。 关键词:行政行为公定力;实定法依据;理论依据;公平正义理念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1001-9839(2003)05-0151-03 传统行政法理论认为,行
3、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应当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对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和有关行政主体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人不得以自己之判断而否认其拘束力”。[1] 行政行为公定力质疑
4、第1 摘要:行政行为公定力与现代行政法理念相悖,对我国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制度的设立构成了障碍,影响了法治状态下权利与权力新型关系的构建。具体表现在:行政行为公定力缺乏实定法支持,有悖于公平正义理念,其理论依据缺乏合理性,其理论构建缺乏逻辑上的周延性。因此,行政行为公定力应退出行政行为效力领域,并确立以权利直接制约权力的独立价值取向。 关键词:行政行
5、为公定力;实定法依据;理论依据;公平正义理念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1001-9839(2003)05-0151-03 传统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应当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对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和有关行政主体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人不得以自己之判断而否认其拘束力”。[1]公定力的产生源于一个假设:若承认每一个公民都有违法行政行为的认定权,每个人都可以任意拒绝服从各自认为违法的行政行为,国家法律秩序就有被破坏的危险。这与作为西方国家控权法基础的行政权自身的扩张性和易致侵害性的假设
6、方式雷同,但受控对象不同。基于此种假设,并为确保行政权的权威性、社会秩序的有序性和“行政安全至上”,[2]传统行政法理论信守“禁止个人强行正义”规则,[3]对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给予认同,并因此赋予行政行为一种只有法律才享有的不可直接对抗性。公定力在实践效果上确实对统治的稳定性起到了绝对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传统“夜警行政”、“管制行政”向现代“福利行政”、“服务行政”的转变,尤其是世界性的宪政、法治、民主、人权等先进理念和制度的推行,对相对人的权利保障及其积极主体作用的发挥已引起各国行政法理论和制度的关注,公定力存在的合理性基
7、础已开始动摇,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已开始质疑甚至抛弃公定力理论。 公定力理论对现代社会权力理念和法治精神的背离已是显而易见。首先,公定力的存在缺乏实定法支持。这一问题困扰着许多国家公定力理论的支持者。例如,日本学者在百般寻找后,只得承认“作为对行政法制的解释,只能将《行政不服审查法》和《行政案件诉讼法》对不服审查和撤销的诉讼所作的规定,看作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和不可争讼力的实定法上的依据”。[4](第380页)我国也有学者将法律关于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起诉权和行政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权作为公定力的实定法依据。但是,起
8、诉权不必然折射出公定力的法律涵义。相反,行使诉权本身就含有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怀疑和不服从的意思表示。法定起诉权的存在完全可以看作是法律对相对人不服从的一种肯定。而且,审判机关是在被诉行政行为法律属性不确定的前提下进行审查的,如果审判机关也受公定力约束,事先假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不仅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应归属原告,而且行政诉讼制度本身也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同时,强制执行权的启动同样是以相对人不服从为前提的,强制执行权的存在也可看作是法律对相对人不服从的一种肯定。而且,审判机关强制执行行政行为也是以审查其是否合法有效为前提的。对于无效行政行
9、为审判机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也可以看作是对公定力的一种否定。总之,因缺乏充分而必要的实定法依据,公定力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在法治社会,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应通过法律途径,以法律为媒介,尤其是对公民权利义务直接通过强力产生影响的理论。《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随着法律与人权国际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应在法律和权利的关系方面作出积极的反应与调整。 其次,公定力的理论依据缺乏合理性。支持公定力理论的学说及其缺失主要有:(1)“自我确信说”,认为公定力源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在作出时确信行为
10、是合法的。但是,理论和法律将这种确信强加给相对人缺少足够的说服力,且难以排除相对人关于行政行为违法无效自我确信的正当性。(2)“法安说”,认为公定力源于实定法的确认,主要是为了保护行政法所规范的行政主体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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