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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普资讯http://www.cqvip.com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CapitalNormalUnive~itv2008年第4期.(SocialSciencesEdition)(总第183期)孚论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李昕摘要: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作为政府诚信的制度保障,是行政行为公信度保障的支撑点与行政秩序得以维系的基础,其内涵主要体现为对起诉期间和行政撤销权的限制同时,不同价值与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平衡决定了确定力只能是相对的,因此,有关行政行为确定力的具体设计应当综合行政行为的性质、违法程度区别对
2、待,并以相应的行政时效制度为依托关键词:确定力;诚信;相对性;时效中图分类号:D922.1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142(2008)04一O060—06“行政处理的效力是指行政处理在法律上所是约束政府诚信行为的重要保障,因而,应当成为发生的效果”[1](p.158),行政行为的效力体现为中国行政行为效力体系构建的核心。“效力群”,而非单一的某个效力,因此称之为效力一、确定力——政府诚信的制度保障体系,只有在各种效力均得以实现的情况下,行政行为的作用效果才能完全体现。对于行政行为效所谓政府诚信,客观上表
3、现为行政行为应当力体系的内容,各国学者有不同见解。德国行政始终保持稳定、连续与一致,以提高行政活动的确法学者平特纳认为,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约束力、定和可预测性。将诚信原则引入公法领域,是法执行力和确定力。毛雷尔将其分为形式存续力、治思想逐步发展和追求价值日益多元化的结果。实质存续力、要件效力和确认效力。日本学者和正如德国学者奥托·迈耶所说,“与以往不同,法治中国台湾学者则认为行政行为的效力体系由公定国不只是通过法律把大量丰富的行政活动限制起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组成。[2](p.21)中国来,而是还要使行政活动在
4、其内部也逐渐形成一大陆行政法学界的通说基本采纳这一观点。些确定内容,以保证个人权利及个人对行政活动其中,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可预测性”。[3](P.97)可以说,行政活动的确定与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在理论上,确定力是可预测正是现代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行其他三种效力得以发挥的前提,在实践中,确定力政相对人实现各自权利义务,并最终达到理想的收稿日期:2007—12—19作者简介:李昕,女,山西太原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北京100089)60维普资讯
5、http://www.cqvip.com李昕论行政行为的确定力社会秩序的基础,而要将这一要求落实于实践,则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与行政相有赖于强化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并完善相应的制对人双方,因而确定力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分别度建设。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进行约束。(一)确定力是行政行为公信度保障的支撑点1.形式确定力——对起诉期间的限制提高行政行为的公信度,目的在于使行政行形式确定力,是指相对人不得任意以诉讼或为在最大程度上得到相对人的信任。“行政行为抗告等方式要求改变已确定的行政行为,又称不作为一种行政意志,
6、也是一种承诺”[2](p.112),行可争力。对相对人而言,行政行为的作出必然对政意志的实现与行政体制的有效运行,有赖于相其利益产生影响,因此相对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对人的信任与配合,而相对人的信任与配合则来而享有对行政行为提出抗告的权利。但是这种权源于行政行为值得信赖,即行政行为不会因行政利的行使不可“任意”而为,在行政行为作出一定机关的恣意而为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而被随意更时间,并已产生稳定效果的情况下,如果相对人再改。因此,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其公信度得以保对该行为提出异议,就会对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其障的支撑点。确定
7、力的核心就在于保证行政行为他社会利益构成威胁,破坏社会秩序。因此形式不受任意改变,在制度上体现为禁止行政机关撤确定力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制度中对起诉期间的销权的恣意行使,限制其变更、废止合法行政行为规定,除无效行政行之外,对于有瑕疵的行政行以及任意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这不仅为tlTlX~人和为,各国的行政救济法均规定了严格的诉讼时效利益相关人提供了心理确信,同时给予制度上的限制,tlTlX~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行使诉权,主张自保障。所以,以保证行政行为的不可变更为核心己的权利,但超越起诉期间提出的抗告,救济机关的确定力,对
8、于行政行为公信度的建立至关重要,将拒绝受理,此种做法旨在保障行政行为的形式它为相对人的信赖提供了有力保障。确定力,以维护行政效果的稳定。(二)确定力是行政秩序维系的基础2.实质确定力——对行政撤销权的限制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均以社会生活的有序实质确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已性为前提,虽然市场经济内部可以形成一种自发作出的行政行为,又称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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