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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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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中的矛盾及化解内容摘要:基层检察机关在内部机构设置问题上存在着一些矛盾,主要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及职务犯罪预防分兵而战力量分散,与职务犯罪复杂性、多样性、复合性的矛盾;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案件管理中心、大要案指挥中心职能重叠交叉与案件管理程序性、规范化要求的矛盾;审查批捕、公诉、刑事诉讼监督中实体处分权与刑事诉讼监督中主体第三方要求的矛盾;综合管理部门的扩张与业务兴检的矛盾;领导机构旁落与检察委员会决策能力须强化的矛盾。为解决这些现实矛盾有必要对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根据检察权内容进行整合,并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予以原则体现。关键词:检察机构设置
2、矛盾改革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涉及检察机关机构设置问题的条文只有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基层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中的矛盾及化解内容摘要:基层检察机关在内部机构设置问题上存在着一些矛盾,主要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及职务犯罪预防分兵而战力量分散,与职务犯罪复杂性、多样性、复合性的矛盾;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案件管理中心、大要案指挥中心职能重叠交叉与案件管理程序性、规范化要求的矛盾;审查批捕、公诉、刑事诉讼监督中实体处分权与刑事诉讼监督中主体第三方要求的矛盾;综合管理
3、部门的扩张与业务兴检的矛盾;领导机构旁落与检察委员会决策能力须强化的矛盾。为解决这些现实矛盾有必要对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根据检察权内容进行整合,并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予以原则体现。关键词:检察机构设置矛盾改革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涉及检察机关机构设置问题的条文只有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机构设置问题是检察机关通过自身内部结构优化来加强法律监督能力的一大途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高检发〔1996〕16号)是检察机关机构设置的依据
4、。根据此意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意见》规定的机构数额幅度内设置。内设机构一般分为必设机构和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两类。省级人民检察院必设机构为:办公室、政治部、审查批捕处、审查起诉处、反贪污贿赂局、法纪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行政装备处(也可分设为行政处、计划财务装备处)、监察处。纪检组(与监察处合署办公)、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市(地)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必设机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根据
5、规定,市(地)人民检察院内设处(部、室、局),县级人民检察院内设科(室、局)。1996年到现在,机构设置也有了很大变化,就目前全国基层院机构设置情况来看,由于辖区面积、所辖人口数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不同,各地机构设置方面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的必设机构以外就有了很大差异。各基层院设置的机构可分为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基层检察院常见的内设机构主要有:办公室、政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兼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检察技术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法警队等等,在这些基础部
6、门之外有的院还有法律政策研究室、未成年人检察科、案件管理中心、大要案指挥中心、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计财装备部门等等。基层检察院机构设置的特点一是综合部门机构越来越大,人员越来越多,挤占了业务工作的人力资源;二是科室分散,有些人员少的院就出现了不少“一人科室”;三是各地各机构的职责不尽相同,特别是在级别上有很大差异,如有的院在反贪、反渎设为局的同时,公诉也是局级配置,但多数公诉部门仍是科股级设置。总的来看基层检察机关在内部机构设置方面存在着几组矛盾,而这几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检察工作的开展。一、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及职务犯罪预防分兵而战力量分散,与职务犯罪复杂性、多样性
7、、复合性的矛盾。(一)相同的使命,不同的待遇。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科,这三个部门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始就是分设的,而且非常有趣的是,三个反腐败工作部门,他们的级别却是不同的:很多基层院的反贪局是一级局,反贪局局长通常由副检察长兼任,副局长的行政职级要求至少是副科级配置,而反渎局是二级局,名为局,其实局长副局长仍为科员级配置。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一般都是名为“职务犯罪预防科”,连二级“局”也不是了。原因主要是历史原因,但最终造成的现现象就是同样是反腐败,同样是查处职务犯罪,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待遇却矮了半截,而预防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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