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晚清涉外经济法律制度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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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晚清涉外经济法律制度透视晚清涉外经济法律制度透视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晚清涉外经济法律制度透视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涉外经济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了我们的条约而提出抗议。”⑤其二是司法管辖权被蹂躏和侵害。由于列强攫取领事裁判权、观审权和对某些案件的独立审判权,中国政府的司法管辖权在长达一个世纪的漫长岁月中仅限于无领事裁判权的有约国商人、无约国商人和无国籍商人。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多数国家一般都在通商口岸设立了“专理商贾事宜”的领事;没有设领事的国家摘要:战争之后,国内外局势和中外关系发生剧变,中国相沿已久的涉外经济法律制度被彻底打破,在外来势力的胁迫、参与、干预下

2、,晚清涉外经济法律制度逐步构建,肇始于第一次战争之后的和谈,第二次战争之后基本定型,甲午战争之后渐趋成熟,基本内容被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沿袭。在曲折中构建、发展的晚清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烙有鲜明的时代特色,透射出中国社会在近代转型中的无奈与抗争,冲击与反应。  关键词:晚清;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影响  1003—0751(2013)03—01晚清涉外经济法律制度透视论文资料由.提供,地址.43—04  战争以前,从立法、执法到司法的整个过程,中国政府对来华外商都拥有完全的自主权。但是,战争以后,国内外局势和中外关系发生巨变,中国被迫在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在外来势力的参与、干预、胁

3、迫下,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晚清涉外经济法律制度逐渐建立起来,并随着时局的发展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对近代中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晚清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历程  早在战争前,西方人就曾经进行各种尝试,试图打破清政府确立的公行体制。战争以后,列强以武力强迫清政府摒弃公行体制,以他们的要求和方式逐渐建立了近代中国的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它的形成过程,以第一次战争、第二次战争、中日甲午战争为界,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其间充满了曲折和无奈,具有明显的时代特点。  1.第一阶段(1840—1858年):初步形成  这个阶段列强以武力为后盾强迫清政府废弃了行之已久的公行制度,以条约的形式重新建立涉外经济法

4、律制度。1840年英国发动了战争。一般都认为这次战争是为了保护英商来华经营。其实,英国不仅仅是为了贸易,而旨在彻底打破公行制度,建立符合英商意愿的涉外经济法律制度。战后,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了《南京条约》及附约《虎门条约》、《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嗣后美国、法国、瑞典、挪威相继乘机与清政府签订《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公行制度被废除,通商口岸从一处扩大到五处即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外商可以在这些地方自由从事商业活动、居住、自由雇募,并且领事裁判权、最惠国待遇、协定关税的基本原则被确立。尽管有些内容的规定还比较笼统、空泛,但是,晚清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5、初具雏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马士曾这样评价上述条约的内容,他说:“这些条款综括地建立了几种广泛原则,从那时起,这些原则就奠定了中国与二十多个有共同条约关系的外国之间外交和商务关系的那些上层建筑的基础”①。此后,晚清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内容都是在此基础上确立的,只是不断扩展和具体化。  1854年英国、美国、法国为了扩大在华特权,向清政府提出修约的要求。在遭到拒绝后,英法遂于1856年发动第二次战争。俄、美、英、法以此为契机,相继与清政府签订了《天津条约》、《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北京条约》。除了保留前一阶段的既得利益外,列强又取得了大量的特权。其中,与涉外经济有关的主要有海关

6、行政管理权、内河航行权、内地通商权、贸易和苦力贸易的合法化等权利,并且通商口岸急剧增加,包括:天津、牛庄(后改为营口)、登州(后改为烟台)、台南、淡水、汕头、琼州,长江沿线的镇江、南京、九江、汉口和喀什噶尔。俄国根据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对其他列强既得利益和此次攫取的所有权利,一体均沾。此外,俄商以前在陆路通商中所受的限制如通商处所、商人数目、所带货物及本银多寡一概取消,并且获得由海路来华通商的权利。1858年《天津条约》签订以后,曾有人这样说,“它包括了商人们所要求的特权”,奠定了“英国和中国外交及商务关系的根本基础”。②经过第二次战争,晚清涉外经济法律制度趋于定型。  3.第三阶段(1

7、895—1917年):渐趋成熟  甲午战争以前,来华外商以洋行从事商业活动为主,其他领域的投资不多,并且多从属于商业投资。外商“流着口水等待”的在华投资设厂权利最终确认于《马关条约》。③胡绳曾这样评论“这一条当时对日本来说,并不是现实的需要。可以说,这一条是按照支持日本的美国和英国的意愿而订立的,因为根据所谓利益均沾的原则,这种规定,其他国家都能一体享有,而当时的美国和英国就是要求进一步开放中国,使中国成为他们进行工业投资和其他投资的场所”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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