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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网络团购的监管网络团购作为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顺应了现代年轻人追求便捷、实惠的购物心态,势不可挡地占据了网购的大片江山。摘要:然而,伴随着团购热潮而来的还有不容忽视的各种违约、侵权行为。本文分析了团购模式和相关法律行为,以期在监管方面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关键词:团购模式;法律责任;市场准入;信用评级系统在中国,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网络购物模式,穿越百团大战的硝烟,进入了千团井喷的时代。传统的电子商务模式有七种,主要包括B2C(BusinesstoConsumer)、B2B(BusinesstoBusiness)、C2C(ConsumertoConsumer)等;而团购在国际上通称
2、为B2T,即BusinessToTeam,其本质是零散消费者集合起来购买大宗产品,以获得最优价格的购物方式。一、网络团购法律关系分析(一)团购现有模式团购1.0模式。该模式在网络团购初见端倪时最为流行,是指有共同需要的消费者自发组织的直接与厂商发生关联的团购行为。其最大缺陷在于发起人作为一般消费者,对整个团购过程缺乏规范作用,使得团购的发起、召集、与厂商谈判等环节具有极大的偶然性,难以保障团购目的的顺利实现。[1]团购2.0模式。该模式是效仿美国团购网站Groupon发展而来,其区别于1.0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第三方的加入和管理。它们本质是以赚取服务费或者产品差价收益为目的,为消费者和商家提
3、供一个网络团购服务平台。一方面,与1.0模式一样,消费者通过团购的高人气来加大对于上游供应商的议价能力,以获得实在的价格优惠;另一方面,商家看中大型团购网的广告推广效应,认可该平台对推广自家的餐饮、娱乐、美容等服务以及实物销售的促进作用。(二)团购2.0模式中法律交易行为分析团购1.0模式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双方产生的买卖纠纷通过新《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在团购2.0模式中,第三方的介入方式花样百出,使得原本的单纯的交易关系趋于复杂。为了正确处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必要厘清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团购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销售商与全体团员属于买卖合同关系
4、。团员支付对价,销售商负责提供约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每个团员都与销售商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这与传统的网络购物毫无二致。团员与团购网站间以委托关系为主。专业组织者接受全员委托,基于全员意志与销售商就商品或服务的采购进行谈判并完成购买活动,团购结果由全体团员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另外,由于2.0模式中团员多采取团购网站会员注册模式进行招募,团员与专业组织者间还存在着注册合同等法律关系。团购网站与销售商之间以委托买卖关系为主。在大多数团购中,销售商很明确团购网站是受团员委托进行谈判,而非团购结果的直接承受者,所以,专业组织者与销售商之间成立代理买卖关系。但是随着团购的迅速发展,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除
5、了代理买卖,逐渐趋于多样化。2、团购网站的法律定位团购网站以专业组织者的身份介入网络购物,是团购区别于传统电子商务的最根本特点。目前,团购的内容早已从最初的实物销售扩展到服务预订领域,也就有了实物和电子券表现方式的两种团购。在实物快递方式的团购中,销售商与团购网站形成居间合同或者行纪合同关系,团购网站作为居间人或者行纪人。[2]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在多数以商家的品牌效应吸引消费者的实物团购中,往往是品牌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经销商直接供货并完成后期的货物配送工作。团购网站仅利用其平台以发布商品信息和价格等方式提供媒介服务,并借此向商家索取一定的服务费用。行纪合
6、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并非所有有意参与团购销售的商家本身都具有足够的品牌号召力来吸引消费者购买,因此他们会趋于选择依靠已成规模的团购网站积累的信誉和潜在客户群来促进销售。这种情况下他们弱化甚至忽略介绍产品的品牌和供应商,以其物美价廉本身来吸引消费者。在行纪方式下,团购网站在消费者看来就是实际供货商。那么关于网络团购的监管的内容就介绍到这了,更多精彩请大家持续关注我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