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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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2〕25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九月六日—12—重庆市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大力推进区县(自治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

2、12〕3号)、《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见》(渝府发〔2012〕42号)精神,建立区县(自治县)域内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督导评估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导评估对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督导评估内容  督导评估内容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包括师资建设、校舍场地、功能室建设、信息技术设备四个一级指标)、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包括入学机会、教育投入、队伍建设、体制机制、质量管理、附加指标六

3、个一级指标)、区县(自治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际均衡状况(包括校舍场地、教学设备、队伍建设三个一级指标)、公众满意度(包括外部评价、内部评价两个一级指标)四个方面。  三、督导评估标准—12—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督导评估标准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85分以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督导评估85分以上;区县(自治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际均衡状况督导评估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调查满意度80%以上。  四、督导评估程序  (一)自查申报。  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接受督导评估的区县(自治县)对

4、照《重庆市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进行全面自查。在自查达到基本均衡各项指标要求的基础上,于当年5月30日前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督导评估申请。  (二)社会公示。  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当年接受综合督导评估的区县(自治县)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三)专项评估。  由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统筹,市教育评估院依据法定的教育统计数据,运用专业评估方式进行统计测算和分析,对申报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区县(自治县)在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

5、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个方面开展校际均衡状况专项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四)过程督导。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区县(自治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推进情况及专项评估意见,组织市政府督学开展过程督导。  (五)综合督导。  由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区县(自治县)进行综合督导评估,形成综合督导评估报告。  (六)公众评价。—12—  由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统筹,制订公众评价方案,设计评价问卷,明确抽样办法,规定操作流程。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公众满意度调查,保证公众满意度调查的科学性、公正性、严

6、肃性和有效性。  (七)审核认定。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依据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督导评估情况,对达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督导评估标准的区县(自治县),推荐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自治县),经市政府审核,向教育部申报认定。对认定合格者,由教育部予以公布并授牌。  (八)监测复查。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按教育部规定对达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区县(自治县)每年进行监测和复查,对经认定后连续3年不能达到督导评估标准的区县(自治县),报请教育部撤销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自治县)称号。  五、督导结果应用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自治县)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区县(

7、自治县)向教育部申报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自治县)的必要条件,作为全市教育评先的重要依据和考核区县(自治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教育部认定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自治县)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六、督导评估实施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督导评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自治县)创建工作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室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区县(自治县)域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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