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久庆诉上海杰西公司案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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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久庆诉上海杰西公司案的法律分析  上海杰西高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杰西公司)系东方明珠公司与美国杰西公司合作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双方约定,由东方明珠公司提供东方明珠电视塔下球体场地,杰西公司负责在其场地经营(即后来之高科技游乐场“太空城”)。  1996年9月28日杰西公司在上海《新民晚报》刊登广告称,次日将在广电大厦举办太空城纪念磁卡首发活动。活动期间,磁卡将以半价50元发售。太空城开业后,凭卡可享受价值100元的观光游乐项目,同时还将对购卡者举办大型抽奖活动,特等奖可免费去美国迪斯尼乐园观光游览,幸运奖可去香港海洋公园。杰西公司首次发行的“太空城”磁卡共

2、20万张。因磁卡无时间限制,永久有效,有陈冲签名,再加东方明珠的魅力和磁卡的收藏价值,苏州居民应久庆以每张21.25元的价格买下19万张,用于业务馈赠,社会公益活动捐赠,并按与“杰西”公司的约定向邮、币、卡市场收藏爱好者进行转让。其余由杰西公司发售。  1997年10月18日,“太空城”对外试营业。太空城门票定价65元,未见100元,为此,应久庆等找到“杰西”公司,该公司解释为试营业,正式营业门票为100元。以后磁卡持有者到“太空城”游玩发现没有享受到约定的100元游乐内容,购卡兑奖的承诺也没有实现。  1998年3月17日,杰西公司作出决定,从1998年3月18日起,“太

3、空城”更名为“东方明珠空中游乐城”,凭首发磁卡可享受价值140元的游乐活动。1999年1月1日起,杰西公司的合作方与之在合作上产生矛盾。其后杰西公司未出任何告示,置消费者磁卡约定服务金额140元于不顾,擅自决定关闭“太空城”,使消费者拥有的磁卡变成了废卡。使应久庆在声誉和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  应久庆曾将有关情况写信反映到广电局,广电局将信转至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对此作了如下解释:“杰西”公司是美国ORIENTAPEARL公司与本公司共同成立的中外合作公司,本公司仅提供东方明珠电视塔下球体的场地,由“杰西”公司负责全权经营管理。96年9月“杰西”公司擅自发行的所谓磁

4、卡,本公司事先未被告知,对上述情况的相关事项本公司也一无所知。因此,本公司认为您与“杰西”公司的具体纠葛应与“杰西”公司协商处理为宜。  “杰西”公司对应久庆的指责和投诉,则作了完全相反的回答。“杰西”公司称,“太空城”1997年10月开业以来至今以其花费数千万美元投资开发的世界级先进高科技游乐项目得到广大市民和舆论的好评,从未接到真正游玩过太空城的游客投诉“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应久庆系上海二工大及不夜城邮、币、卡市场之设摊或交易商贩,伙同炒卖本公司磁卡门票不成,妄图借所谓“欺诈消费者”之不实之词骗取国家权力机关对我公司之处罚,借行政手段达到其挽回炒作亏损及个人负债经济损失

5、的不可告人的目的。该公司还握有应久庆亲笔所书“应氏实际困境”及其它手书文件,内中详细说明与他人伙同“炒作亏损”及“私人高利贷借款”之事实真相的书证材料。  该案当事人应久庆称,“太空城”关闭后,其为了对东方明珠、陈冲及本人声誉负责,以每张80元、100元、140元不等价格,向全国各地征集回收了东方明珠太空城磁卡25020张,并交给了“杰西”公司,要求“杰西”公司负责退赔,“杰西”公司打了收条,然而一直没有满意的答复。万般无奈之下,应久庆以原告身份,状告“杰西”公司和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  这是一起饶有趣味的案例,对此谈几点意见:  第一,本案所涉及的“磁卡”不是一般的

6、动产,而是证券。因为该“磁卡”与磁卡所表彰的权利具有密切的关系。磁卡除了有一般的权利证书之证据作用外,对于权利之发生,保持,行使乃至转让都具密不可分的关系。磁卡与其表彰的权利乃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作为证券,除了需要依法发行外,当需要具有书面形式,所谓书面之形式,即要求有发行人或发行公司之代表人之签名盖章的书面;若是大规模发行,并可以机械的方式为之。传统的证券以纸质为主,但在现代社会,由于科技之发展,显已不以纸质载体为限,本案中上海杰西公司之“纪念磁卡”上有董事长陈冲的具名,虽原告现解为促销手段,然从法律上而言,实属证券成主之必要条件。  第二,本案所涉及的“磁卡”不是一般

7、所谓的金券、资格证券,而是有价证券。因该“磁卡”本身并不具有价值,标明一定金额,故与作为金券之邮票、印花、纸币不同。又该“磁卡”之发行人(即义务人)向持卡人履行义务后即可免责,故为免责证券(或称资格证券)。但狭义之资格证券,如存车牌、行李票之属,虽为负责证券,而非有价证券,而有价证券中有些并非负责证券,如记名股票。且“磁卡”可以让与,而一般之免责证券不是具让与性。故确切地说,本案中的“磁卡”是有价证券,同时又是免责证券。  第三,本案所涉及的“磁卡”是无记名证券(而非指示证券),是无记名之自付证券(而非委托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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