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化时代下的中国行政法”学术研讨会综述

“民营化时代下的中国行政法”学术研讨会综述

ID:9674106

大小:51.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5-05

“民营化时代下的中国行政法”学术研讨会综述_第1页
“民营化时代下的中国行政法”学术研讨会综述_第2页
“民营化时代下的中国行政法”学术研讨会综述_第3页
资源描述:

《“民营化时代下的中国行政法”学术研讨会综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民营化时代下的中国行政法”学术研讨会综述“民营化时代下的中国行政法”学术研讨会于2004年12月11日-12日在杭州金溪山庄举行。会议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主办,共收到论文二十余篇。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行政学院、首都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深圳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大学、安徽大学、郑州大学、日本神户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大学、《法学研究》编辑部、《中国法学》杂志社等单位的二十多位学者参加了会议。会议采用分单元研讨的模式,以主题发言、评议以及自由讨

2、论为脉络,围绕行政法学视野中的民营化、行政改革中的公用事业民营化、日本电信事业领域的规制改革与竞争政策、公法学视野下的美国福利民营化、民营企业征用补偿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法制环境、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在行政法上的运用、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法制协调、民营经济权益保护所面临的制度性障碍、民营化时代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等问题,展开了真诚、热烈而又冷静、理性的探讨。现将本次会议的基本研讨情况综述如下:  一、民营化:一个难以回避的话题  1970年代以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公共

3、事务日益纷繁复杂。现代行政的任务除单纯消极的秩序维护之执行功能外,更包括积极的形成功能(如给付福利、利益调整、资源分配等),而传统行政规制理论与实践的局限性也日益凸显,特别是随着环境保护、资讯化、全球化趋势的发展,这种局限性将愈加明显。于是,各国纷纷开始反思原有的公共行政运作模式并着手变革,民营化(privatization)便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一般认为,民营化肇始于1979年英国撒切尔政府基于新自由主义理念而推行的非国有化运动,涉及电信、电力、民航、燃油、自来水等多个公用事业领域。  值得注意的

4、是,民营化并不意味着国家承担公共行政义务和责任的彻底免除,而只是表明私人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某些公共事务之中。有学者认为,根据私人部门参与公共事务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民营化分为实质民营化和形式民营化两种类型。其中,实质民营化又称为行政任务的民营化,指的是特定行政事务的公共属性不变,但国家本身不再负担部分或全部的执行,而转而开放由私人部门负责或提供。例如,在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上,国家可以通过特许等方式吸引民间参与。形式民营化又称为功能的民营化,指的是特定行政事务仍由国家承担且不放弃自身执行的责任,仅在执

5、行阶段借助于私人部门的力量完成既定的行政任务,主要有行政助手、专家参与、行政委托及合同外包等形式。  在某种意义上,我国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政府不断放松行政规制、进行民营化尝试的过程。有学者指出,我国公共行政的民营化最初主要表现为公用事业的民营化,即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由政府通过招标投标、与企业签订合同等方式吸收民间资本参与经营和管理。而近年来,民营化在我国的发展则已越出了传统的市政公用事业范围而日益扩展到行政组织、秩序行政等其他领域。  学者们认为,谈论我国的民营化,应

6、注意其特定的现实背景,即:某些所谓的民营化可能只是将本就不应由政府来管的事项交还给私人部门。各国的民营化具有不同的背景与发展进程,我们要借鉴、吸纳他国的有益经验,亦需关注特殊的本土问题,而不应过多地为别国的学说与实践所牵引、羁绊。  二、民营化对公法学理论的挑战  与会学者一致认为,认识到民营化存在的事实之后,对以下一连串问题的探讨或许更为重要:为什么要民营化?哪些领域和事项可以民营化?如何民营化?在民营化之后,政府应进行怎样的监管与规制?换言之,应如何看待民营化之后所出现的附随问题?怎样才能使民营化

7、的丰富实践与既有公法学理论相协调,进而推动后者的发展。  (一)民营化与法律保留  在那些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领域,民营化是否就可以勇往直前呢?这涉及民营化的禁区问题,即:哪些公共行政事务是不能由私人部门来承担的。有学者认为,无论行政的方式如何变迁,基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要求和公共权力运作可预见性的维护,行政活动都要受制于法律保留原则,只是各类活动受拘束的程度和重点有所不同。对实质的民营化,应适用较为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具体是指,对这些公共事务是否实行民营化改革须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决定,至少也应通过授权立

8、法的形式予以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仅以组织法的规定而采取民营化行动。相比较之下,对功能的民营化,则可以适用相对法律保留原则。  (二)民营化与程序保障  在一定意义上,民营化的过程也就是公共部门选择适当的私人部门参与到公共行政事务之中的过程。那么,如何进行这种选择呢?公共部门是否拥有天马行空般的选择自由?这事实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问题。有学者指出,从行政法角度来看,以下三项程序制度对于民营化的推行意义重大:(1)信息的及时公开;(2)意见的广泛听取;(3)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