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民事判决书写作标准探讨

再审民事判决书写作标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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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民事判决书写作标准探讨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的特殊救济程序,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再审民事判决书作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后,就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文件,对于确立正确的再审思维模式,确保再审案件质量,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形象,树立国家法律权威,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然而,与目前再审民事判决书写作标准样式存在明显缺陷相关,我国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写作目前存在着一些颇为严重的问题,徘徊在一个

2、较低的水平,而在裁判文书改革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制定新的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情况下,探讨并出台新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写作标准摆上了议事日程。  (一)再审民事判决书写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指出:“从总体上来看,目前制作的水平还不高,主要是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论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说服力不强。”  上述问题在再审民事判决书中也普遍存在。主要体现在:  1对当事人诉求和答辩意见的归纳过于简单,不全面反映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不叙述诉辩主张的演变过程,对当事人的某

3、些主张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甚至变动当事人的诉辩主张。2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采取叙述式写法,叙述事实不全面,有选择性地认定事实;存在严重的轻证据倾向,不体现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情况,或对证据只字不提,或引述证据格式化,缺乏针对性,或引述证据笼统含糊,不说明证据来源、证明对象等关键问题;只看到事实的结论性陈述和证据的简单罗列,看不到法官对证据的分析、认定、采信和排除过程,对是否采证、支持主张只给结论,不说理由或者说出的理由含糊不清,让人不明所以,难以服气。3说理性差。不针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主张及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分析说理,而是说同一类型案件都适

4、用的共性的东西,说理不准;不对诉讼各方的所有证据、主张、观点、理由、意见以及各方虽未提及但与案件裁判有关的问题作出全面分析,而是只说想说的(即只说能为裁判结果服务的那部分理由)、只说可以说的(即法官认为可以公开的理由),说理不全;说理简单、肤浅、贫乏,只说表明的,不触及深层次的问题和实质性内容,只有法规条款的简单引用,看不到法规条款的具体内容及诉辩双方就法律适用的意见和理由,也看不到法官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之间逻辑关系的阐述及采纳哪方意见的法理分析,说理不透。4、写法保守,没有充分体现再审特点,不能围绕原判正确或者错误进行写作,不能紧紧抓住再审争议的焦

5、点问题展开事实叙述和法律评判。此外,再审民事判决书还存在诸如公开诉讼过程不完全等问题。  因为上述问题的存在,社会普遍反映再审民事判决书质量不高,其中尤以案件当事人的反应较为激烈,批评较为尖锐。事实上,与裁判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败诉或诉讼请求未完全满足时往往对裁判的公正性提出怀疑,而判决书在叙述事实和认证、说理方面的笼统、含糊其辞无疑加深了这种不信任感。有时候,判决书的语焉不详是影响当事人是否要求进入下一步救济程序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影响着外界对法院的印象,影响着司法程序及判决书本身的公信度。  二)现行再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的主要缺陷  最高人民

6、法院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92样式”)规范了五种再审民事判决书样式,即本院决定再审的、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和检察院抗诉的判决书样式。自该样式出台以后,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虽然从形式上看更加条理和规范,但从实践检验的情况来看,其缺陷是明显的。体现在:1样式要素的排列形式和内容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其中,“经审理查明”式写法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要求列举,对证明对象不要求说明,对质证意见不要求表述,对证据不要求作出分析、认证,体现不出诉讼的对抗性和审判的公开性,难以突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

7、位和证据的重要地位,极易导致对事实的认定不阐明理由。2样式结构层次不清,其中,案件基本事实在原告诉称处概述,在“原审查明”处叙述,在“经再审查明”处祥述,在“本院认为”处引用,容易导致重复累赘;对证据的分析认定与法律适用这一有时实难分开的内容分别放在“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处写作,损害了思维的连贯性和逻辑性。3、存在重实体、轻程序倾向,不涉及回避、审限等重大程序问题,对程序合法性的要求力度不够,容易导致对案件的程序经过叙述不全。  可以肯定地说,现行再审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与“92样式”固有的缺陷是密切相关的。  (三)针对“92样式”的改革举措

8、不一,严重影响了再审民事判决书的权威性、严肃性,亟需规范。  在多年的裁判文书改革过程中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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