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师虐童行为的刑法入罪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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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师虐童行为的刑法入罪及预防对策幼师虐童行为的刑法入罪及预防对策近些年,虐童事件频频发生,虐童手段之残忍让公众为之震撼和唾弃,其中,幼儿教师的虐童行为更令人发指,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例如:西安枫韵蓝湾某幼儿园教师,长期给孩子服用一种抗病毒药物病毒灵,只是为提高出勤率;河北省某幼儿园教师,用针体罚幼儿并逼其喝尿;山西某幼儿园教师,连续扇儿童70多个耳光;江苏兴化板桥幼儿园老师用熨斗烫伤七名幼儿;济宁市机关幼儿园教师,踢伤孩子生殖器;上海某双语幼儿园老师在女童下体放芸豆等等,这些幼儿教师的行为有违基本的人伦道德。但如何遏制该行为屡屡发生以及如何保护被虐待的的儿童,成为社会深思、考量的问题

2、。为此,笔者将从刑法学的角度对是否有增添虐童罪的必要性、增添虐童罪是否有违谦抑论以及虐待罪立法完善三个层次展开论述,并针对幼师虐童的现象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增加虐童罪罪名的不必要性  幼师虐童现象的大量涌现,给家庭带来了极大痛苦,在社会上也产生了恶劣影响,这使得许多社会人士呼吁应将虐童行为上升为刑法调整的对象,增加虐童罪这一罪名的呼声越来越高。但笔者认为,增加虐童罪罪名是不必要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刑法中其他的罪名可以援用  客观来讲,在刑法罪名当中,与虐待儿童有关的罪名主要有: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虐待罪和寻衅滋事罪。当虐童行为符合这四个罪的构成要件时便可对虐童行为进行相应的

3、刑事处罚。  第一,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中他人的外延广泛,显然包括儿童这一群体。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行为主体限定为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该罪名对主体的要求足以涵盖虐童行为的全部主体。此外,故意伤害罪要求伤害达至轻伤以上的结果,因此当虐童行为造成的结果达到这一程度并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其他要件时,便可以对虐童行为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并加以处罚。在实践中,广东省番禹康复中心女教师因虐童行为就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第二,侮辱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本文由.L.收集整理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进行侮辱,这里的暴力是指程

4、度较低的有形力,不包括程度较高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而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非暴力的方法,包括使用语言、文字、图像等。其次,侮辱的表现形式要求是公然,不必然要求发生在公共场所,只要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即使实际上没有知悉,也不影响该罪的成立。最后的一个限定因素就是情节严重才成立犯罪。幼儿教师在教室里虐待儿童,该行为实施的场所可视为公共场所,并且其行为很可能被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知悉,只要符合情节严重的的标准,便可以成立侮辱罪。  第三,虐待罪的成立要求持续性要件,即要求经常实施,偶尔一次不构成该罪,并且,虐待罪要求本罪的行为对象和行为主体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当虐童行为

5、主体和儿童具有家庭关系的情况下,成立虐待罪。  第四,虐童行为在特殊情形下也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首先,寻衅滋事主观上要求具有流氓动机,即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是无缘由的。其次,寻衅滋事没有明确和固定的侵害对象,是随意的。其三,寻衅滋事罪虽然有时也会侵犯儿童的人身权利,但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秩序。大多数幼师在实施虐童行为时,其主观上仅仅是为了惩罚不听话的孩子,并不符合流氓动机,并且幼师惩罚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是针对不听话的儿童,并非所有儿童。所以,寻衅滋事罪不能调整普遍的幼师虐童行为。但是,也并不排除个别现象幼师以虐待儿童为乐,此时行为的对象就是不特定的,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

6、二)除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可进行补充  对于相对轻微的虐童行为,除了可以援用以上列举的刑法罪名以外,还可以用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比如《侵权责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等。  二、增加虐童罪罪名违背刑法的谦抑论  首先,增加虐童罪罪名违背刑法的紧缩性。纵观法律文化的历史演变过程,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重在逐渐降低,这种表现称为刑罚的紧缩性。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与个人,也就是权力与权利之间对应关系的变化。如今,重视与强调公民个人的权利

7、与利益是因为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法日益发达,而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仅限于维持社会必要的生存条件。虐童行为就是公民与公民个人之间的权利碰撞,如果想要使个人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利益变得至关重要,并得以维护,就应该削弱国家集权,避免社会的全部法律表现为刑法和刑法化的法律。因此,为了体现儿童个人独立存在的价值与利益,我们不应只想着将虐童罪作为独立的罪名加入到刑法,而是应该在其他方面进行考量。  其次,增加虐童罪罪名违背刑法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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