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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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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对银行业的有利影响 (一)有利于保障所抵押的银行债权安全 对婚前一方名义购买且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对其权属认识不一,可能造成不动产分割后部分银行债权悬空。《婚姻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明确,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的,如果双方未能就不动产归属达成协议,.L.则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未归还的银行贷款也
2、应由其偿还,且产权登记方需向另一方进行公平补偿。这就意味婚姻关系结束时,对于一方婚前购置的不动产,不需要变更权属,也不需要变更还贷的债务人和抵押人,有利于保持银行债权的稳定。 (二)有利于银行提高中间业务的管理水平 《婚姻法解释(三)》基本按照谁出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来确定不动产的权属,将极大改变民众的行为方式,购买不动产时相关资金支付、还贷等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对银行服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谁支付首付款、双方支付数量,以及婚后共同还贷情况等,都需要银行出具相关证明或原始单据。银行可以对相关产
3、品进行调整,使得交易记录更为规范、透明,且能够作为公证、审判的证据。同时,《婚姻法解释(三)》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可能导致部分即将结婚的客户,要求银行出具其所有的存款、债券的相关证明,以此确认是婚前财产,便于婚后孳息、自然增值的确权。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给银行业四项考验 (一)大量的加名现象,考验银行抵押品管理能力 《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实施后,很多地方出现了未在不动产权属证明上署名的夫妻一方要求加名的现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对于依靠银行贷
4、款购买不动产,且以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若想在房产证上加上另外一方的名字,应当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抵押物上所有权的变动对贷款银行的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一方面,抵押物从个人所有变成共同所有,如果离婚后对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分割,而相关银行债权尚未到期,这可能会导致借款人偿债能力不足,部分债权悬空等问题;另一方面,实践中也存在夫妻双方共同支付首付且使用共同财产还贷,但为了避免繁琐的手续,只在不动产权属证明上记载一方的名字,对本就属于共有财产的加名要求虽然不会对银行的债权构成太大的影响,但是是否允许借款人加
5、名,如何做好加名以后的风险防控应当成为银行应对《婚姻法解释(三)》实施而考虑的重要问题。 (二)夫妻一方处置房产的行为,考验银行风险管理的能力 一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纠纷可能引发银行声誉风险。《婚姻法解释(三)》根据合同法中善意取得的原理,设定了有利于善意第三人的条款。对于尚未还清贷款的共有房产转让行为,根据债务转移的相关规定,第三人要完成善意取得必须经过银行同意并得到其在变更产权方面的协助。但对于银行而言,这同时也是一个敏感的角色,夫妻中另一房产共有人可能会认为银行没有尽到相关的义务,而是
6、与擅自处分的一方狼狈为奸使其遭受财产损失,进而将银行卷入纠纷的漩涡。因此,除确保本行债权不受侵害外,银行还有必要考虑处置不当可能带来的风险。二是夫妻离婚后债务人变更使得银行面临信用风险。司法实践中审理涉及不动产分割的离婚案件时,法院或债务人极少主动通知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参加诉讼,直至新债务人持离婚判决书到银行要求办理变更贷款手续时,银行才得知法院判决变更了其债务人。由于银行对变更后的债务人资信不了解,或变更后的债务人可能不具备银行发放贷款条件,这就使银行面临履约还款能力不足所导致的信用风险。 (三)夫妻
7、共同财产的新规定,考验银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的能力 银行存款利息是最常见的法定孳息,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本规定的出台,对银行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管理的精细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就是,对于夫妻一方要求支取配偶的个人存款本息的,对其授权手续是否真实有效应当做深入细致的审查,否则在无授权或.L.授权无效的情况下办理了支取存款本息业务的,将给银行引发客户纠纷。 (四)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权属的规定,对银行常规信贷操作方式带来考验
8、本次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尽管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但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这将对银行依照产权登记确定借款人的身份,主要审查产权人的还款能力,并以其所有房屋作为抵押的常规做法造成一定的冲击。一方面,加大了银行审查难度;另一方面,涉及不动产权属变更或处置时,可能因共有权人未在抵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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