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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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 摘要: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继承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因股东的死亡而发生的一种特定行为。由于股权继承属于跨部门法的交叉性问题,因此除了在公司法上对其进行研究外.L.,还需从继承法角度上加以剖析,以达到立法最终设计的规则不至于偏重于任一部门法的目的。从股权基本概念入手,希望通过借鉴各国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现有规定的不足,并进一步提出更合理的制度构想,以期对股权继承问题的

2、分析有所帮助。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  中图分类号:D9  置障碍,进行限制。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制订,体现公司股东的意志,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进行限制,意味股东继承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只是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方式不同。  3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制度之评析  3.1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制度存在的问题  新公司法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的继承问题做出了规定,笔者认为,该条文规定过于简单,对于股权继承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没有作明确具体的规定,难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纠纷。主要包

3、括:(1)股权继承主体范围过窄,未规定受遗.L.赠人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继受股权情形;(2)股权继承客体性质认定有误,以股东资格代替股权不甚准确;(3)股权继承时间规定不明,不利于股权继承实践;(4)公司章程例外规定有待限制,避免遗产股权成为无主物;(5)多人继承问题未予规定,容易引发不必要纠纷,法院裁判无章可循。  3.2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3.2.1扩大股权继承规则适用主体范围  新公司法第76条规定,股权继承的主体为合法继承人。合法继承人范围如何,是否包括受遗

4、赠人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依据继承法之规定,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自然合法继承人限于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而未包括受遗赠人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据此可以理解,受遗赠人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便不属于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遗产继受人,那么该类主体取得股权应遵循公司法72条之规定,即取得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否则不能取得股权。笔者认为,如此处理有待商榷:其一,股权继承问题实质是继承人继承权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博弈,如前所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并不能成为股权继承的障碍,也即继

5、承人的继承权要优先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根据继承法规定,遗赠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要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基于此,受遗赠人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的受遗赠权也应优先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其二,根据新公司法72条规定,不同意受遗赠人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取得股权的公司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然而,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股权价值确定方式,因此,在公司实践中,作为局外人,受遗赠人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应有的保护,极易引起纠纷。综上,笔者认为,应将新公司法第76条规定的合法继承人的范围

6、涵括受遗赠人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即只要公司章程没有相反的规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自股东死亡后即取得公司的股权。 3.2.2明确继承权取得时间  尽管新公司法第76条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继承人当然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对于继承人何时取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和《继承法》对此均未规定。笔者认为股权自继承开始即发生移转。理由在于:其一,已故股东自死亡时起,即丧失股权。如果否定合法继承人即时取得股权,而主张须经一定程序方可取得,那么在股东死亡时起至

7、继承人履行完毕相应程序期间,该股权将处于无主状态,与传统民事权利理论相悖;其二,相关立法对类似问题作出了规定,如《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尽管股权与物权性质有别,但在权利继承取得时间问题上极为相似,具有借鉴价值。综上,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公司法修订中,有必要明确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即继承股权。  3.2.3限定公司章程自治范围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作出除外规定,这是立法者基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考虑,笔者认为该规定过于粗糙,有待

8、细化,不利于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实现。如公司章程规定股权继承应经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否则,继承人不得继承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如果当某一股东死亡后,他的继承人要求继承股权,而有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则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即不能取得股权,也无权转让该股权,即使该章程规定允许该股权转让,由继承人继承股权转让所得,在公司实践中也可能会出现无人购买的现象,那么,这种尴尬的境地,会造成对死亡股东继承人继承权.L].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263.  [2]魏振瀛,民法学.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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