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来分析与启示

中日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来分析与启示

ID:9659974

大小:59.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5-04

中日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来分析与启示_第1页
中日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来分析与启示_第2页
中日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来分析与启示_第3页
中日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来分析与启示_第4页
中日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来分析与启示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日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来分析与启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日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来分析与启示  论文关键词:中国;日本;司法审查制度  论文摘要: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日本在司法审查的法律基础、司法审查的对象和内容、司法审查的实质、司法审查的启动条件和实际效能、司法审查的权利主体及其审查的方式、司法审查的目的和职能、司法审查的范围等诸方面存在着差异,我国可以从某种意义上借鉴日本司法审查制度,其并不与我国的政治体制相违背,相反却存在一定的适应性,有利于制约行政权和立法权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国家权力的平衡,更能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司法审查主体、司法审查方式、司法审查内容、司法审查程序、司法审查对象、司法审查组织建设等方面需要

2、完善。  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司法审查最早起源于美国,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宣告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无效及对其他违法活动通过司法裁判予以纠正,从而切实维护宪法的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70多个国家建立了这一制度。由于二战的原因,日本的司法审查制度基本上照搬了美国的模式,但也存在一些不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日本司法审查制度就存在较大差异。日本在司法审查方面的实践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中日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差异  (一)司法审查的

3、法律基础不同  日本宪法第81条规定:“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该条基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制衡的需要,明确规定了日本的司法审查制度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在宪法中并未明确加以规定,但是,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有权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应予追究违法责任的原则;以及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等,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最基本的宪法依据。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建立了系统、完整的司法审查体系,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虽然是一部诉讼程序法,但是具体明确了人民法院

4、享有司法审查权的实体权利。如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11条、1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因而,我国的司法审查权存在的权力基础不同于日本的三权分立制度,不是基于权力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而是根据非根本法律的明确规定加以确立的。  (二)司法审查的对象和内容不同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仲裁、公证和外围法院生效的判决的司法审查,因此,我国的司法审查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具体仲裁民间行为和其他具体行为,是有限的司法审查权,内容则包括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

5、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和行政行为的实体合法性。而日本的司法审查的对象是立法和行政行为的违法行为,针对的是抽象行为(即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无限的司法审查权,它以实质违宪为内容,内容较少,范围较窄。  (三)司法审查的实质不同  我国的司法审查权一是只能依法行使,二是要以行政法规为依据,因而仍然是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的法律监督,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司法审判权,而是行政管理权的有限性。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对立法权的审查,因而我国的司法审查没有对立法行为的审查权,不存在司法审判权和立法权的制衡因素。日本的司法审查制度既可以对立法行为进行审查,

6、也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则实现了司法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制衡作用。  (四)司法审查的启动条件和实际效能不同  日本的司法审查启动的条件是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违反宪法,最高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进行。日本司法审查制度使用频率低,而发挥作用大。到现在为止,日本司法审查程序虽然只启动了几次,但在13本国内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发挥了有效的制衡作用,自我满意度和群众满意度均相当高,提高了司法系统的有效运作。而我国司法审查启动的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由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而被动进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使用频率高而发挥作用小,不仅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审查作用,也没有充分

7、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不仅没有有效制约违法行政行为,有时甚至成为违法行政行为的保护伞。就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而言,自我满意度和群众满意度均不高,但是法院判决维持率极高,使人几乎丧失了行政诉讼的信心。  (五)司法审查的权利主体及其审查的方式不同日本的司法审查职权依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行使,但根据相关判例地方法院也有权行使。它采用的方式是法院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直接进行审查,对违法的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直接撤消。而我国司法审查的方式是人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