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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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的探讨内容摘要:本文探讨了土地征收补偿的三种原则及其理论基础;研究了土地征收完全补偿费用的理论构成,并以公式的形式清晰地表示出来;划分了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的不同情况并分析了其适用条件;提出了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应遵循的原则及补偿范围和标准的理论构成。  关键词:土地征收,土地产权,补偿范围,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LandExpropriation)是一种土地公共取得制度,一般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而强制取得其他民事主体土地并给予补偿的一种行政行为。“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必须给予补偿”已经为我国的宪法所确立,对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和标准现行《土地管理法

2、》也已做了具体规定。但在当前经济社会条件下,这种规定的补偿范围明显过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征地实践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究竟应该给予多少补偿和应该在多大范围内给予补偿,本文将对该理论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  土地征收作为一种土地公共取得制度,是目前任何国家(地区)为及时保障公益性项目获取土地所必需的一种行政行为。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采用的土地政策有关,通常发达国家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可以对被征地人实行充分而完全的补偿,一些国家则为防止土地的投机或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往往采用相当补偿原则或不完全补偿原则。因此,世界上存

3、在三种补偿原则,(陈泉生:《论土地征用之补偿》,《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具体内容分别为:  (1)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出发,认为损失补偿的目的在于实现平等,而土地征收是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破坏,为矫正这一不平等的财产权侵害,自然应当给予完全的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2)不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强调“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观念出发,认为财产权因负有社会义务而不具有绝对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但征收土地是对财产权的剥夺,它已超越了财产权限制的范围。因此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例外地依法准许财产权的剥夺,应给予合理的补偿,否则财

4、产权的保障将成为一纸空文。  (3)相当补偿原则。该原则认为,由于“特别牺牲”的标准是相对的、活动的,因此对于土地征收补偿应分情况而采用完全补偿原则或不完全补偿原则。在多数场合下,本着宪法对财产权和平等原则的保障,就特别财产的征收侵害,应给予完全补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准许给予不完全补偿。比如对于特定财产所给予的一般性限制,由于该限制财产权的内容在法律的权限之内,因此要求权利人接受低于客观价值的补偿,并没有违反平等原则。纵观世界各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就世界整个发展趋势来看,对于国家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补偿范围与标准均呈日渐放宽之势,以便对人民所遭受的损失以更充分、更完全

5、的补偿。特别对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等为了避免强制征收,更多的是采取同土地所有者合作或商议的形式获得土地,只有当协商不成时,才动用征地权。  制约补偿程度高低的另一个因素就是我们经常提及的公平与发展的问题,这同时也是行政法上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在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的表现之一。为了促进公共利益而实施土地征收行为,是促进整个社会发展的举措;补偿多少则涉及公平与否的衡量。在土地征收补偿领域,如果一味地追求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忽视对被征收人所受损失的补偿程度,那么,公共利益也并未从根本上实现,徒具形式。因为在被征收人未得到正当补偿的情况下,其生活水平下降,甚至难以继续生存,又谈何作为社会主体

6、从公共利益中受益呢?所以,从公平与发展的关系看,也应对被征收人予以正当补偿——即采取利益衡量方法,在衡量公益与私益后,来公平地决定征收补偿。  二、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的理论依据  土地征收是国家强制剥夺被征地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其实质是土地所有权的转换。而土地所有权是对土地支配的绝对权利,是土地产权中最根本的物权。上述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不同,以经济学的视角,实际上是土地产权考虑范围的不同。根据上述原则,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可分为完全补偿、不完全补偿和相当补偿三种情况。  1.土地征收完全补偿费用的理论构成。  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也就是土地征收应予补偿的损失范围。本文认为,土地征收应

7、予补偿的损失应是已被剥夺的财产权利的代价,而土地财产权利的内涵是丰富的、也是动态变化的。因此,作为土地征收完全补偿费用的理论构成,除间接的、精神的、极不确定的损失不予补偿外,对直接的、物质的、较为确定的损失都应考虑在内。具体讲应包括以下四部分:  土地征收完全补偿费用=地价+青苗等地上附着物价格+由征地外部不经济引起的损害连带补偿价格+土地发展权价格公式1  (1)地价:本文对地价的考量,主要以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为基础,因为马克思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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