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监事制度研究——兼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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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司监事制度研究——兼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  一、引言  任何没有制约和监督的权力都是很危险的,公司的权力也不例外。大陆法系的公司立法,鉴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有较多股东者)之众多股东亲自参加业务执行之困难,顾及股东追求的利润最大化目标而应坚持之所有者支配原则,同时受法国大革命时代政治思潮的影响,悉将公司组织结构准照“三权分立”原则分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享重大问题决策、业务执行和业务监督之权,即股东会享有重大问题决定权、公司业务经营权则采用董事会、监事会双轨制加以推行。英美国家采用单轨制,由董事会总体上行

2、使业务经营权,但董事会内部却有执行业务董事与一般董事(不执行业务)之分,前者担任具体之业务执行,后者则在参与董事会决议之余通常有业务查核和业务监督之权。[1]  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董事会与监事会并存的二元结构体系,以董事会作为公司的行政管理机构,以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从本质上看,这种模式结合了美国公司治理中的董事会作为公司管理机构及德国关于监事会作为公司监督机构的特点。《公司法》第112条的规定,董事会处于我国公司治理的核心,但应受到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与监事会均向股东会负责。这种机制的设计对公司的监督机制设立了四道防

3、线:一是股东会通过任命董事制度以及对董事会的授权制度进行监督;二是组成专门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的所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三是通过董事会的表决机制、建立经营责任制度,由董事会进行自我监督;四是通过加强董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建立股东诉权制度进行监督。从理论上说,上述治理机制相当周密和详尽。然而实践证明,近年来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种种混乱现象,恰恰暴露了公司法本身存在的某些缺陷。[2]特别是公司法关于监事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缺乏操作性,使这一制度本身的机能得不到充分发挥。本文试从监事制度的基本原理出发,结合我国公司现状,从国外公司治理

4、模式的比较中,选择适合我国公司的治理模式,进而对于如何加强和完善公司监事制度,发表一些个人的见解。  二、监事制度概论  (一)监事会的概念  监事会,在各国公司法上称谓不同,指的是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  各国公司法上对监事会的规定不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是否设立监事会规定不一。有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有的规定应设立监事会。二是公司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关系规定不一。有的规定,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平等的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有的规定,监事会是董事会的领导机构,不仅对公司事务及董事会执行业务情况进行

5、监督,并且行使一定的业务执行决定权,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由监事会选任或解任董事会成员。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立1-2名监事而不成立监事会,除此之处,公司应设监事会。  (二)监事会的特征  1、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公司的执行权与监督权是分离的,执行权由董事会及经理行使,监督权则由董事会行使。现代公司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普遍强化了董事会的权力,同时也加强了对董事会的监督。如不对董事会实行监督,就难以避免董事、经理滥用职权而损害了公司利益,有的将其原因归结为党委没

6、有发挥作用,但从公司的权力结构上说,实际上是监事会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  2、监事会为公司必要的常设机构。《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为公司的必设机关,常设机关。尽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不设监事会,但其也必须设立监事,同样的,这种公司也可不设董事会,但须设执行董事。因此,监事会并不是可由公司自己决定是否设立的任意机关。  3、监事会向股东负责。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监事会由股东会决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监事会的职权  由于各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地位规定不一,监事会的职权也不一致。总的说来,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监督权、检查和

7、调查权、纠正或停止董事或经理的违法、违章行为、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或应诉等。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权有以下几项: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为保障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列席会议时不享有表决权。  (四)监事会的产生与组成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可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设1

8、-2名监事。监事会应当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通常称为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代表股东行使检查监督权,因此应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是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的,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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