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探讨

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探讨

ID:9650593

大小:57.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5-04

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探讨_第1页
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探讨_第2页
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探讨_第3页
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探讨_第4页
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探讨_第5页
资源描述:

《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探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探讨我国公司的法定形态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者均属资合性质的公司,其责任形态均为有限责任。这就决定了公司资本乃公司一切经营活动的财产基础,亦是对公司债权人唯一的担保。  公司法为从制度上保证公司都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基础,按行业类别规定了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公司法》第23、78、27、90、91条。同时,为使公司自始便有与注册资本额相符的确定财产存在于公司,规定股东缴纳所认出资,为公司设立的前提条件,《公司法》第23、78、27、90、91条。即只有所缴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后,

2、才可向公司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尽管如此,现实中仍会出现不真实出资致使公司资本空洞的情况。如,设立者使用虚假验资证明等文件骗取设立登记、出资者以某种手段制造出资假象实不出资、或在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移转上弄虚作假等等。凡此种种都将造成无财产基础的皮包公司充斥企业社会,后患无穷。为此,各国的法律都严格禁止虚假出资的行为,除了正面规定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及须于设立登记前缴纳出资外,作为事后救济还规定了股东、发起人的连带出资认缴责任及连带财产价额填补责任,大陆法国家公司法一般都规定有股东、发起人的连带的出资认缴责任及财产价额填补责任

3、。前者指公司成立后若因某种情况出现未被认缴的出资额或股份,全体设立当时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要承担连带的出资认缴责任。后者指公司成立后若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亦由全体设立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连带的财产价额填补责任。这两项责任又统称资本充实责任。并且从制裁的角度规定了虚假出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及其处罚。  各国法制上针对虚假出资行为的刑事责任及刑事处罚规定,多放在公司法罚则章中,也有分散规定于公司法各相关条款中的。我国公司法未设罚则,而是继公司法颁布后,由全国人

4、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公布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对包括虚假出资行为在内的违反公司法的犯罪作了集中规定,后被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刑法典所吸收。本文拟从罪名设置的角度,通过对虚假出资行为的分析来探讨我国刑法上的有关规定。  一、虚假出资刑法第158、159条的规定来自于“决定”的第1、2条。与“决定”相比,刑法的规定除在罚金刑的量刑上作了些调整及个别字有删除外,无大的改动。  第158条第1款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5、,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本条的罪名是“虚报注册资本罪”。关于本条罪名有称“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的,本文采用多数意见称“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159条1款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

6、下罚金。  本条包括两个罪名,即“虚假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关于本条罪名有认为是一个“虚假出资罪”的、亦有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本文采用应为两个罪名的观点,即“虚假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  以上两条款中的三个罪名均是针对公司设立中的虚假出资行为而设定的,那么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呢,下面通过具体分析,谈谈笔者的看法。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主观方面都是只能由故意构成;两罪侵犯的客体也都是公司法上的资本充实原则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维持相当于资本总额的实际财产,以具体的财产充实抽象的资本,所谓资本充

7、实(维持)原则,其与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并称为公司法上的资本三原则。及基于此原则制定的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关于犯罪主体,前者是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人。根据公司法第27条、9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后者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两者表面上似有差异,然而从实质上看,与虚假出资行为有关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负有出资义务的人,即发起人和股东。“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中虽有非出资者、董事等,但他们都是作为出资者的代理人出现的。因此可以认为,这两个罪的主体也相同。在犯

8、罪的客观方面,“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骗取设立登记的行为。而“虚假出资罪”是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却以虚假手段充作已出资的行为。据此,笔者认为两者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