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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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问题探讨>>5151doc.文书关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问题探讨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但就目前情况看,这项职权的行使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一、对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认识不到位。由于法律对人事任免的程序未作明确规定,在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结合上容易出现偏差。人大工作是一项程序性要求极高的工作,而人事任免工作的程序性要求更为严格。一般来说,人事任免

2、工作要经过党委推荐、“一府两院”提名、常委会决定三个阶段。从人大常委会内部工作来说,也要经过党组研究、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和社会公告三个阶段。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人认为既然是党管干部,党委提名推荐的人选,特别是一些重要职位的人选,党委组织部门都作了严格的考察,又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人大理应无条件接受,否则就是没有贯彻党委意图。加上人大任免时对干部人选缺乏充分了解,表决的依据主要来自组织部门提供的文字材料,往往是党委提名的干部基本都能顺利通过,久而久之,人们心目中自然会把人大依法任免单纯看作“橡皮图章”,“履行法律

3、手续”。在进行人事任免表决中,只注重了和党委保持一致,而忽略了依法办事。二、任免前对被任命干部调查了解不到位。党委在向人大常委会推荐人选时,往往是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很短的时间,甚至一两天前才向人大常委会通报。这样,常委会审议时仅凭提请人对拟任干部的简略介绍,这些材料一般比较笼统抽象,不能全面如实地反映有关人选的全貌,常委会组成人员很难对拟任干部有全面的了解,表决时难易作出准确判断。三、人大机关自身建设与任免权的充分行使还不适应。一是没有固定的人事任免机构设置,难以系统地、经常性地搞好人事任免和监督。虽然有的地方

4、人大常委会设立了人事工作委员会或人事(代表)工作办公室,但其工作开展没有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工作方式、方法受局限,难以发挥在任前考察知情、任后跟踪监督的作用。二是人大自身活力不足。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要是从党政等机关领导岗位上转来的,虽然有相当部分领导干部德高望重,也能自始至终尽职尽责,但最终难免给人一种“人大是老干部的安置机关”的形象,个别干部会因此产生“船到码头车到站”、“准退休”的情绪,工作热情不足,使得人大常委会工作缺乏活力。因此,在任免工作上“顺其自然”,谁也不得罪;在人事监督上,认为自己是“过来人”,

5、也工作不了几年,“多栽花少栽刺”不必要与人为难,形成任免走过场,监督缺乏力度的现象。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一、正确处理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向国家权力机关推荐重要干部,是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地位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要求。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既存在差异,又有共同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虽然在形式上不同,但其本质和用人标准、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挑选合格的公仆。要实现

6、二者的统一,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一方面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人事任免权时,要充分尊重和相信组织的推荐,充分理解党委的意图;人大党组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确保党委意图的实现。另一方面党委要按照宪法、党章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凡属法律规定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要提前对外公布,更不能未经人大常委会任免就提前到职或离职;对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同意的人选,不要硬性要求人大常委会通过;对人大任免的干部不要频繁调动。二、完善人事任免程序。1、加强对拟任人员的任前了解。对拟任人员的了解权(知情权)

7、,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前提。任前了解不是直接考察干部,这一点中央有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指出,地方人大常委会“不要设立考察干部的专门机构,也不宜采取组织、人事部门那种考察干部的方式去直接考察干部。”但“需要了解由它选举或决定的干部的情况,可以要求负责推荐干部的党组织或提名人介绍,也可以通过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依法质询等方式进行。”在人事任免过程中,首先是提请任免人名单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人大常委会,保证人大常委会有充足的时间了解拟任

8、免人员情况,不搞盲目表决。其次是要搞好拟任干部的任前调查。其具体方式,一是常委会派人参加党委组织部门对拟任人员的考核;二是人大常委会派人到拟任人员所在单位听取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也可以逐步推行拟任干部公示制度,由组织部门或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前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拟任人员名单,征求群众对拟任人员的意见,并对检举揭发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三是要求拟任人员作供职报告或述职报告,了解其过去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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