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的融资租赁税收问题研究

“营改增”背景下的融资租赁税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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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背景下的融资租赁税收问题研究截至2015年3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2600家,企业总数增长一倍多,截至2014年12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32000亿元人民币,比2013年底增长52%。预计今年年底之前,全国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将接近5万亿元人民币,2016年年底前轻松超过6万亿元大关,有望成为世界第一租赁大国。因此,通过对融资租赁行业流转税的研究,对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演变历程(一)营改增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

2、14号)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二)营改增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试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行业被纳入试点行业,以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对于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

3、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经批准发票,承租方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由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可凭接受的专用发票抵扣3%的进项税额。对于未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现行融资租赁行业流转税存在的问题(一)纳税人流转税负上升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17%的税率营改增前,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使用5%的营业税税率;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被纳入现

4、代服务业,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的税基和增值税的税基大致相等,但税率是改革前的三倍之多,因此税率的提高会提升税负。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随之增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在增值税的基础上进行征收,增值税额增加,融资租赁公司承担的此三项税费也会随之增加。3.无法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政策政策规定,若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超过3%,可对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所以,一般纳税人承担的增值税实际上是增值额的17%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3%的较小者。而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的资产价值一般较高

5、,出租人会收取大额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会导致已缴纳的增值税小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3%,使得融资租公司实际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政策。(二)税制设计方面存在问题1.从事融资租赁的纳税人间税负不均从事融资租赁的纳税人可分为有资质的纳税人和无资质的纳税人。对于有资质的纳税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和直接租赁业务的增值税额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借款利息、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的销售额;并且可以享受对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的政策。对于无资质的纳税人,增值税额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且没有任何减轻其税负的政策。可见,纳税人因身份或

6、资质的不同承担不同的税负。2.扣除项目不合理扣除项目不再包括消费税和进口关税,导致了融资租赁行业的税负进一步加大,违背了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指导思想。利息费用无法取得增值税扣除凭证。现行政策规定,若想享受差额征税扣除利息等费用必须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而在现实生活中银行是无法向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发票的,只能提供利息结算单据。三、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流转税优化的政策建议(一)降低税率相对于营改增前5%的营业税,营改增后17%的增值税明显增加了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负担,违背了营改增政策的意图,且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应该适当的降低税率。(二)平衡

7、税负有资质的纳税人与无资质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有明显的偏差,建议不再区分经营主体的资质,所有的融资租赁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繁荣,也为生产企业租赁设备加大投资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三)优化扣除项目根据增值税额原理,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进口设备时,其缴纳的进口关税和消费税是企业从事融资租赁的成本,理应在销售额中扣除,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可行的。因此,建议扣除项目中包括进口关税和消费税。(四)明确利息结算单据可作为扣除凭证在实际生活中,融资租赁公司是不能对支付的利息费用获得银行

8、开具的发票的,而政策又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价款,要以发票为合法凭证,所以融资租赁企业的利息费用是不能扣除的。税收政策应规定利息结算单据可以作为扣除凭证,予以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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