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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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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表一)漳州师范学院毕业论文文献综述题目:论缓刑制度及其完善姓名:XXX学号:XXX系别:政法系专业:法律年级:08级指导教师:XXX2012年03月07日文献综述一、引言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缓刑制度是在总结本国的司法实践,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它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刑罚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刑罚人道主义的精神,在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及刑罚社会化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上规定得过于狭窄,不符合世界上缓刑适用条件扩大化的趋势。尤其是在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上规定
2、得过于笼统,引起了许多争议。同时,对缓刑的程序适用上,亦即在缓刑的裁量上和执行中,也有一些不足之处,在裁量上没有引入各方力量参与,在实际执行当中又由于执行机关事物繁杂而没有很好地履行监督考察职责。此外,考察的内容也过于程式化和单一化。针对以上几点,本文试从缓刑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着手,对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缓刑考察监督等方面作比较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见解。二、主体缓刑制度渊源于英国十四、五世纪普通法中的“恩赐牧师”、“具结保释”制度。现代缓刑制度源于美国,到1870年,马萨诸塞州议会将缓刑这种方法法律化,即《缓刑法》
3、,这就是世界上第一个缓刑立法。1889年布鲁塞尔国际刑法会议,通过将缓刑作为一切犯罪行刑的一种制度。在我国,缓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加以采用是在清末立法时。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惩治贪污条例》,首次规定了新中国的缓刑制度。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法》设专节对缓刑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使我国的缓刑立法和司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给犯罪分子以改过的机会,是惩办与宽大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中的表现;也是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相结合的同犯罪做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应用中的体
4、现。缓刑制度在对某些犯罪的惩罚上可以收到比执行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更为积极的社会效果,缓刑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主要有:1.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2.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3.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4.可以有效节约社会经济成本。我国刑法中的缓刑,采用的是司法制的缓执行制度。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节约司法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由于还存在着一些制度性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1.缓刑适用形式条件存在的问题
5、由于我国是一个重刑主义色彩比较严重的国家,以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代表的轻刑在刑罚结构中的地位偏低,加之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刑倾向,因此,符合适用缓刑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比其他国家和地区要少得多。这就意味着有一部分犯罪情节轻微并真诚悔悟的未成年犯罪人被排除在适用缓刑的范围之外。这显然不利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2.我国缓刑适用实质条件的问题我国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为:(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该规定对缓刑适用的
6、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实质要件是缓刑适用的关键要件,主观性大。实践中,对于如何处理三者的关系,如何具体操作等问题比较难把握,尤其是如何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实践中不好认定。(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1.缓刑适用赋予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目前,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最终决定是否对罪犯实行缓刑,人民法院独自决定缓刑的实施会带来以下几个问题:①缓刑的滥用。对该判缓刑的不判,不该判缓刑的乱判。②缓刑的限制适用。人民法院由于只负责审判,往往缺少对犯罪人主观认罪态度及个人情况的了解,在很多情况下对本来应该判
7、缓刑的没有判缓刑。2.缓刑裁判缺乏公开透明的程序法庭评议阶段是不公开的,是否适用缓刑也只能在判决宣告中得知。适不适用缓刑虽说只是轻罪问题,但是监禁与否对于犯罪人个人来说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后果。在很多人看来,适用缓刑就等于无罪宣告,所以为了达到缓刑,被告人及其亲友会通过一切可能的途径来影响法官的判决。法官在这种压力和诱惑下,能否公正的作出裁判非属易事。(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对缓刑犯的考察,《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这种考察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1.适用机关与考察机关之间衔接上存在空白有的
8、法院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有关法律文书,让缓刑犯自行持执行通知书到公安机关报到,致使存在脱管、漏管现象。其二,缓刑宣告后至执行实际执行有一个时间差,在这段期间,缓刑犯往往无人监管,以致执行文书送达时,缓刑犯早已不知去处。2.缓刑考察机关设置不科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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